國內

疏忽致傷6歲童 托兒所業者罰款1.5萬

(馬六甲29日訊)一名托兒所業者被控疏忽導致6歲兒童受傷,今日在法庭認罪,地庭法官判業者罰款1萬5000令吉及需在6個月內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諭令被告必需守行兩年。

被告是45歲的娜拉斯玲達,控狀指她於今年1月28日約下午2時,於武吉士靈烈諾峇花園的一間托兒所疏忽看顧一名6歲男童,以致男童受傷,觸犯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疏忽照看孩子,使其暴露危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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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

服務120小時及守行2年

主控官拉昔達副檢察司建議法官給予被告相應的懲罰。

沒有代表律師的被告在求情時指本身並非存心導致兒童受傷,同時也指丈夫為羅里司機,她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經營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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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阿紮拉妮在休庭半小時後,宣判被告罰款1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8個月取代,同時被告必需於6個月內完成120個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也諭令被告必須守行兩年,需繳付2000令吉抵押金及2名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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