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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檢討SRC案終極裁決 納吉敗訴

(布城31日馬新社訊) 聯邦法院今日以4對1的多數裁決駁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尋求推翻他在SRC案中罪名成立及監禁12年和罰款的最終判決,所提出的檢討申請。

上述的多數裁決是由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王南吉發表,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持異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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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的檢討申請是由以阿都拉曼為首的五司聆審,另3名法官是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羅扎麗雅和拿督諾丁哈山,以及上訴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

69歲的納吉是不服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在去年8月23日維持其罪成裁決和刑罰,而提出尋求聯邦法院檢討本身裁決的申請。

目前在加影監獄服刑的納吉被控挪用SRC國際公司的4200萬令吉,他在此案中面對3項刑事失信、3項洗黑錢和1項濫權控狀。

時任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在2020年7月28日裁決他的所有控狀罪名成立,宣判他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若無法繳還罰款,則須以入獄5年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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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在2021年12月8日維持高庭原判,納吉隨後向聯邦法院所提出的最終上訴,仍是以失敗告終。

王南吉在宣讀多數裁決時說,納吉實際上是他本身不幸的始作俑者,進而導致其SRC上訴案未獲之前的聯邦法院五司聆審。

“不存在剝奪申請人(納吉)權利的情況,也未違反本案的自然正義。”

他指出,盡管東姑麥潤已予以批準,但納吉本身的律師拿督鄭寶德在去年的上訴之初,就拒絕口頭陳詞。

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

談到律師團所提到的展延納吉上訴一事,他說,法院擁有批準或不批準任何延期的絕對自由裁量權,而先前的五司已明智的行使他們的自由裁量權。

“因此,要就這一裁決提出檢討,並無法律依據。”

談到納吉要求檢討不允許其律師鄭寶德在上訴中退出代表他的裁決,王南吉指出,法院認為,申請人主張法院無權拒絕律師退出的觀點站不住腳,因為這是1995年聯邦法院條例第137條文所賦予的權力。

至於納吉要求檢討其罪成裁決和刑罰,法官指出,之前的五司已考量上訴的94項理由、書面陳詞和之前承審納吉案的高庭裁決。

有鑒於此,他說,多數裁決認為,尋求檢討之前五司維持納吉罪成和刑罰的判決,並無法律依據。

“申請人辯稱其權利受到侵犯。不過,在這方面,申請人顯然是自己不幸的始作俑者,我們認為沒有任何理由檢討聯邦法院先前五司的任何裁決。

“在考慮所有記錄後,法院認為所有早前對申請人的罪成裁決無不妥,以及對申請人所施以的刑罰不會過重,因此維持(罪成和刑罰)。”

東姑麥潤不退審決定獲支持

談到尋求檢討東姑麥潤不退審的決定,王南吉指出,退審的法律也根據“真正的偏見危險”測試,得到很好的解決。

他說,東姑麥潤不退審的決定是得到其他聽審納吉上訴的法官的支持。

他提到,不存在法定人數不足的問題,因為法官可聆聽任何尋求他們退審的申請。

至於納吉申請提出關乎時任高庭法官納茲蘭(現為上訴庭法官)的新證據,王南吉說,法院認為,先前的五司拒絕這項申請的裁決是根據擺在他們面前的證據,所做出的正確評估。

他指出,申請人的論點也站不住腳。

“我們欲強調,在第137條文下所提出的檢討程序,不應該被濫用,此檢討申請被駁回。”

今日的裁決也意味尋求脫罪的納吉已耗盡所有的司法管道。

此外,納吉已在去年9月申請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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