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充公資產控方上訴失敗 PKFZ保住逾3700萬
(布城13日訊)控方尋求充公巴生港口自由貿易區(PKFZ)逾3700萬令吉資產案,今日在聯邦法院上訴失敗。
由拿督王南吉、拿督扎峇麗雅和拿督斯里哈斯娜所組成的三司駁回控方,針對充公民都魯國會議員拿督斯里張慶信和另8名答辯人與PKFZ有關的款項與資產提出的上訴。
法庭今日通過Zoom開庭;哈斯娜在發表裁決時說,在研讀控方的整部宣誓書後,聯邦法院認同上訴庭的看法,也就是控方未能確認答辯人參與洗黑錢活動的本質與程度,以購買這些資產。
她說,在宣誓書中所提出的證據只不過是道聽途說,沒有文件證據可顯示這些資產是通過不法活動購得。
沒證據指資產不合法
“我們認為,(控方)上訴並無法律依據。”
她補充,上訴庭的裁決得到確認,並指宣誓書只是描述資金流向,尤其是從Kuala Dimensi私人有限公司流向其他不同的賬戶。
她指出,控方無法在上訴中證明此案的概率權衡,以滿足所有在反洗黑錢法令第56條文下的必要條件。
她提到,答辯人反而通過他們的答复宣誓書提出詳盡的解釋和充分的證據,以說明如何取得這些資產。
控方不服上訴庭駁回它尋求充公答辯人分別是張慶信、劉家興(譯音)及7家公司所擁有的3700萬令吉款項與資產的申請,因此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上述公司是KDSB、Transshipment Megahub有限公司、Coastal Skyline私人有限公司、Wijaya Baru Aviation私人有限公司、Wijaya Baru私人有限公司、Wijaya Baru Construction有限公司,以及雪蘭莪發展機構(PKNS)。
2010年11月23日,控方援引《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56(a)條文,向高庭提出充公申請,理由是這些款項與資產是因為通過犯下與該法令的第4(1)條文有關的罪行到手。
第4(1)條文闡明,任何參與或試圖參與或教唆洗黑錢的行為,屬於犯罪,可被判罰款或坐牢,或兩者兼施。
控方尋求充公的資產包括在銀行戶頭內的款項、6張銀行支票及2片土地。
高庭於2011年11月4日駁回控方的充公申請,並諭令款項與資產歸還答辯人。
張慶信、劉家興、KDSB、Transshipment Megahub、Coastal Skyline、Wijaya Baru Aviation、Wijaya Baru和Wijaya Baru Construction的代表律師是拿督普雷姆,以及律師蘇萊曼代表雪蘭莪發展機構。
控方代表是副檢察司費扎、娜拉、哈寧和亞倫蘇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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