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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女高樓拋嬰案 學院生准保釋

(檳城15日訊)學院生產女高樓拋嬰案,在刑事程序法典388(1)條文下,基於被告符合相關特殊情況,因此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敏魯丁今日批准讓她獲得保釋。

阿敏魯丁批准被告由2人以9萬令吉保外,並設下多項附加條文,包括被告每週六必須到住家附近的警局報到、護照交由法庭保管、晚上7時至早上7時不可離開住家,及不可離開檳州直到案件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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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的被告桑蒂雅,在推事把案件移交高庭審理後,原已獲保外的她隨即被諭令扣留並關押在玻璃市教養所,其辯護律師雷爾因而援引以刑事程序法典388(1)條文為其申請保釋。

雷爾指出,儘管涉及刑事法典302(謀殺)條文的案件不獲准保釋,但在刑事程序法典388(1)條文下,有符合三項特殊情況者可以申請保釋,分別是被告生病須接受治療及屬於女性。

被關押在玻璃市教養所的被告今日因行動管制令而沒被帶來檳城法庭,僅由被告的3到4名親屬前往聆聽保釋的申請結果。

桑蒂雅被控在2020年7月10日上午約8時25分,在通往發林斯利愛多麗公寓4樓泊車場的走道,謀殺一名女嬰,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一旦罪成,唯一刑罰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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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敏魯丁也把被告面對的謀殺案訂於3月16日進行案件管理,而負責此案主控官為凱魯安華、慕達金及諾阿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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