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環長:主要條件 檳南部填海須獲EMP

(檳城/吉隆坡23日訊)環境部長端依布拉欣說,檳島南部填海計劃工程必須獲得環境部批准其環境管理計劃(EMP)後,才能獲准動工。

他指出,環境管理計劃是此填海計劃必須符合的72項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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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2項條件之中,環境管理計劃是必須符合的主要條件之一。隨後,檳島南部填海計劃才能獲得環境影響評估的批准。”

他今日在國會回覆甘馬挽國會議員仄阿里亞斯的口頭詢問時說,環境部關注檳島南部填海計劃,是否會引發永久環境破壞和糧食供應鏈的問題。

他說,在過去,這項計劃也引起當地漁民、居民和非政府組織的反對。

行動黨升旗山國會議員黃漢偉進一步追問環境部,會否專業的作出評估這項計劃所具備的經濟潛力,而非政治因素的作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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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專業透明評估

環境部長允諾,其部門將會專業且透明處理評估事宜。

在去年7月,檳州首席部長曹觀友宣佈,檳島南部填海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EIA)獲批准時,所附帶的72項條件,其中56項為一般條件,其餘16項為根據計劃而設的特殊條件,包括須向檳州環境局提呈環境管理計劃(EMP),獲批後才能開工。

72項條件中也列明,填海計劃需要在2年內動工,否則環評報告將被取消。

曹觀友當時也說,州政府還需落實“檳州抵消項目大藍圖(Penang Offset Masterplan)”,以展開7個抵消項目,抵消填海計劃造成的永久性損失。

他說,抵消項目分別是設置人工魚礁、魚群聚集裝置(FAD)、與森林局合作重植紅樹林、釋放魚苗、海岸保護線的生態工程結構、為海龜和珊瑚礁的研究提供資金及控制措施中所列出的其它抵消項目建議。

他說,上述抵消項目都需進行詳細的技術研究及取得技術部門審查後,才能實施。

曹觀友說,上述56項一般條件中,包括合規、說明已確定的活動、計劃概念和設計、書面通知或批准或執照、土地干擾——污染防治措施(LDP2M2)、管控填土及疏浚活動、管控疏近海、陸地和河道採砂、管控與監測空氣質量、水質、噪音及振動、水文監測、管理指定廢料(scheduled waste)、固體廢料、化學物品和石油、指定廢料的運輸和儲存和管控與預防措施。

“第57至62項的條件,則涉及環境管理計劃,這項計劃需要在工程進行前,提交給檳州環境局,獲准後才能開工。”

賽富丁:影片發布前需申請執照

通訊及多媒体部長拿督賽富丁說,所有影片制片人無論在社交媒体平台或傳統管道發布影片之前,強制申請影片制作執照及拍攝許可證(SPP)。

他指出,無論是主流媒体机构或個人媒体皆需這麼做。他說,根据1981年大馬國家電影發展机构(FINAS)法令22(1)條文,任何人不能參与制作、發行及展示影片,或在21(1)條文下所闡明的活動,除非獲得執照賦權進行該些活動。

他今日在國會下議院部長問答環節,回答民主行動党居鑾區國會議員黃書琪的提問時,這麼說。

黃書琪詢問,所有影片制片人是否強制申請相關執照?

賽富丁說,大馬國家電影發展机构向影片業發出3种執照,分別是制作影片或視頻執照、發行影片或視頻執照,以及展示影片或視頻執照。

他指出,該机构也接獲、處理及發出拍攝許可證(SPP)、大馬廣告片制作認證,以及外國電影工作者入境支持信(PFA)。

針對黃書琪詢問影片的含義是否包括在社交媒体如抖音及Instagram的視頻?賽富丁說,根据相關法令,其含義包括故事長片、短片、簡介影片、預告片、紀錄片、微電影及廣告。

他指出,當中也包括任何形式的錄制,如移動映像的視頻,無論是否伴有聲音,供公眾或任何群体觀看。

針對人民公正党班底谷區國會議員法米的附加提問,關于优管頻道“真相的另一面”(Other Side of the Truth)是否獲得執照播放關于大馬抗擊新冠病毒疫情的視頻?賽富丁說,若接獲投訴,他交由執法單位采取行動。

他說:“我們胥視個案采取法律行動。”

房地部指負面影響社會

雜貨店賣酒令應檢討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表示,有必要對允許雜貨店賣酒的現有法令進行檢討。

房地部副部長拿督斯里依斯邁說,他在下議院回答沙巴民興黨實邦加區國會議員阿茲斯查曼有關房地部是否會雜貨店賣酒進行檢討時說,賣酒執照的發放是關稅局的權利,但房地部認為有必要做出檢討。

“這是因為雜貨店賣酒帶給社會的負面影嚮多過正面效果。”

在附加問題環節,依斯邁在回答人民公正黨巴東色海區國會議員卡魯巴耶詢問是否同意雪蘭莪州政府採取的禁止民眾在公園飲酒的最新措施時說,政府發出的售酒執照只是供商家賣酒,不允許民眾在公共場合喝酒。

“如果是專門賣酒的場所,民眾是可以在專屬店內喝酒。”

但他相信也且同意民眾不被允許在公共場合喝酒。

另外,依斯邁也同意伊斯蘭黨士兆區國會議員沙哈里祖基的建議,即成立特別委員會處理酒精問題,以嚴正看待喝酒課題。

他相信,喝酒將會導致如醉駕導致車禍等事件,而且醉駕問題從2015年至今確實有上升趨勢。

鑒於賣酒活動可為社區帶來負面影嚮,他表示,房地部已發出指示,要求所有地方政府鑒定售酒場所,以便提高執法。

“《1997年關稅法令》及《1976年國產稅法令》32條文闡明,售賣能令人喝醉的酒精飲料或任何包含超過2%絕對酒精(alkohol mutlak)的液體,都需要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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