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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法令授權調查任何形式貪腐案” 反貪會指律師公會聲明不正確

(八打靈再也6日訊)反貪會行動審查小組主席拿督阿末羅斯里強調,律師公會的聲明不完全正確,特別是該公會斷言反貪會無權也無能力調查高庭法官的說法,因為反貪會作為打擊貪腐的單一實體,是由2009年反貪會法令授權調查任何形式的貪腐和濫權。

“沒有其他機構或團體擁有更高的權力,而且還有具備調查貪腐刑事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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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週四發文告說,當反貪會收到有關貪腐、濫權或挪用公款的報告或投訴時,便有責任展開調查工作,若發現有證據和事實支持有關腐敗元素或濫權行為,反貪會就會把調查文件交給總檢察長。

“根據調查的事實,在某些情況下,反貪會可根據1975年第17號和1997年第5號服務通函,經檢察官的同意,將案件提交紀律處分。”

“我瞭解到涉及一名前高庭法官的案件報告已被送交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而該報告提到該法官可能違反了道德準則,這點已獲得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的證實。”

他說,早些時候,反貪會已把調查文件交給首席大法官,正如阿莎麗娜於2023年2月23日在國會所說,這是在得到總檢察長同意後進行的,因此,反貪會(在該調查)的職能只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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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會調查高級法官以任何形式涉嫌貪腐和濫權的憲法權和權力事實上在社運分子兼律師哈里斯對壘反貪會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的案件中已得到反映和確認,而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雖指出,當高級法官被調查時,應該遵循一套協議,但她也重申現任高級法庭法官不能豁免被刑事調查或被起訴,而在被調查或起訴前,他們不需要被停職或被免職。”

“該判決書指出,雖然法官被認為是具有最高道德品質的公民,‘但他們不可能因此而無法被指責,如果他們犯了罪,更該為之負責’,因此,律師公會指反貪會在這方面沒有能力或沒有管轄權來調查前高庭法官的說法並不正確。”

他也說,若沒有反貪會調查SRC國際案件的能力,該案就不可能經得起法庭的審判,更不可能獲得強而有力的定罪論點,以至經得起被告的幾級上訴。

“總而言之,任何人或任何方面都不應免於執法部門的調查,無論是行政部門、立法部門還是司法部門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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