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2日訊)“新國司機施‘障眼法’爽添RON95汽油”事件引起陸路交通局關注,將採取嚴厲的對付行動。
柔佛州陸路交通局主任阿茲敏再納指出,當局可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08(3)(f)條文,對付持有馬來西亞註冊車牌的外國車輛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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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條文下,一旦被判有罪,可被判5000令吉至2萬令吉的罰款,或最高5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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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2日訊)“新國司機施‘障眼法’爽添RON95汽油”事件引起陸路交通局關注,將採取嚴厲的對付行動。
柔佛州陸路交通局主任阿茲敏再納指出,當局可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08(3)(f)條文,對付持有馬來西亞註冊車牌的外國車輛車主。
“在此條文下,一旦被判有罪,可被判5000令吉至2萬令吉的罰款,或最高5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