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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13歲女兒認4罪 電召車司機欲聘律師求情

(北海27日訊)電召車司機涉嫌於去年猥褻13歲女兒一案,被告經已認罪,並原定今日下判,但被告欲聘請律師,法官將此案訂在10月30日過堂。

63歲的巫裔被告,被控4項猥褻女兒的罪名,包括觸摸胸部、私處和吮吸胸部,被告于本月14日面控時,當庭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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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被告今早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讓他聘請律師,所以法官祖海米沒有判決,而是訂下一個過堂日期。

被告共面對4項控狀,案情指被告分別於2022年3月至6月期間,在大山腳丹那烈一間屋子,涉嫌猥褻和非禮自己的13歲女兒,其中2項是觸摸胸部、吮吸胸部和觸摸私處則各一項。

被告因此牴觸2017年性侵害兒童罪案法令第14(a)條文(肢體性侵),及以相同法令的第16(2)(a)條文同讀。

在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第14(a)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另須施以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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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法令第16(2)(a)條文的附加刑罰下,罪成者可被判入獄不超過5年,和鞭笞不少過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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