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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委會:適當時候 再商納吉特赦申請

(吉隆坡2日訊)盡管特赦委員會在上周五的會議並未討論有關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特赦申請事宜,但納吉的赦免上訴文件仍會被考慮在適當的時候提交給赦免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

吉隆坡、納閩和布城聯邦直轄區赦免委員會秘書、也是首相署法律事務組(BHEUU)總監的拿督斯里凱魯再米解釋,特赦委員會將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在適當的時候審議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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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委員會秘書處宣布,納吉的赦免上訴文件不能帶到這次的赦免委員會會議上。相反,將根據適用的立法和法規,在適當的時候考慮該文件。”

凱魯再米表示,赦免委員會於上周五在國家皇宮召開的發展委員會第 59 次會議,已根據 2000 年《監獄法》第 54 條和第 113 條考慮了總共 10 起赦免上訴案件。

根據法律,一名囚犯必須先服完三分之一刑期,才能夠申請特赦;因此納吉被判坐牢12年,照理上他須要先服刑4年後才有資格提特赦申請。

根據聯邦憲法第 42 條,國家元首有權就軍事法庭審理的所有罪行,以及在吉隆坡、納閩和布城聯邦直轄區內犯下的所有罪行給予赦免、展延刑罰和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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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和州元首則有權就在有關州內犯下的所有其他罪行給予赦免、展延刑和法律救濟。

前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此前解釋說,赦免委員會沒有固定的會議時間表。

據報道,赦免委員會的程序通常以“微妙”的方式進行,並且不會公布,有時取決於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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