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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沒立遺囑 聯邦法院裁決 私生子女有權共享遺產

(八打靈再也18日訊)聯邦法院今日作出標桿性裁決,三司一致裁決,父母若未事先立遺囑,非穆斯林私生子女有權繼承和共享父母的遺產。

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林添鑽說,1958年遺產分配法令中定義的“後嗣”(issue)一詞,必須包括與已故父母有血緣關系的孩子,無論孩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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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媒自由今日大馬報道,聯邦法院在聆審一名21歲女子入稟的上訴案,作出上述裁決。該女子的父親是一名富商,但父母親沒有合法結婚。

林添鑽說,此上訴案的核心問題是,遺產分配法令條文中的“孩子”(child)及“ 後嗣”字眼, 應否以聯邦憲法第8條款來解讀。

聯邦法院第8條款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皆享有法律的平等保障。

另兩名法官為東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以及聯邦法院法官哈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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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裁決,答辯人須支付5萬令吉堂費給該名女子。

其父親是一名商人,他的合法妻子拒絕分配遺產給該女子,該女子於2015年入稟高庭,要求根據遺產分配法令繼承她所應得的遺產份額。

由於其已故父親沒有立下遺囑,須交由高庭決定遺產分配,而死者的遺孀以丈夫與其他人生下的孩子是私生子為由,因此無權繼承遺產。

高庭和上訴庭都判決,該女子無權繼承其父親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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