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煙草產品及吸煙管制法案賦權 免搜查令執法

(八打靈再也30日訊)2022年煙草產品和吸煙管制法案授權執法官員極大權力,包括允許官員搜查涉嫌擁有煙草產品的青少年的身體,也可以進入場所包括住家搜查,以及調查儲存在電腦或其他設備的記錄資料或電腦數據。

在此法案下,執法官員有權可打開“嫌犯”的任何行李、包裹或任何容器,攔截、搜查及扣押涉嫌違法運輸煙草產品、香煙材料、煙草替代品、吸煙設備等的交通工具(Pengangk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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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長凱里是在週三在國會下議院提呈的2022年煙草產品和吸煙管制法案一讀,凱里將在下週提呈法案二讀。

該法案第34(1)條文闡明,在法案下執法的任何官員,都應有權訪問任何記錄資料或電腦數據,無論有關資料儲存在電腦或其他設備。

官員在執法時,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懷疑有關人士正在或已經使用有關數據,獲授權檢查及調查電腦及任何相關設備或材料的操作,官員可要求相關人士給予任何合理協助。

第34(3)條文闡明,授權官員若認為有必要,可從記錄資料或電腦數據複製或提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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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該法案第30條文授權官員打開任何行李、包裹或任何容器,並可檢查任何煙草產品、香煙材料、煙草替代品或假冒的吸煙設備,可以檢查目的將其帶往授權官員的辦公室。

第31條文授權官員,在有合理的理由下攔截、搜查及扣押涉嫌違法運輸煙草產品、香煙材料、煙草替代品、吸煙設備等的交通工具(Pengangkut)。

若不遵守指示停止交通工具及讓官員搜查,罪成可被罰款最高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2022年煙草產品和吸煙管制法案第32條文指出,推事可發出搜查令授權指定官員搜查和充公,在白天或晚上的合理時間進入場所,無論是否有援助,必要時可強硬執法,包括破門進入場所、強行移走任何妨礙進入、搜查及充公的障礙,並逮捕在場所內發現的人,直到搜查結束為止。

第32(4)條文也闡明,只允許同樣性別的官員搜查身體,需嚴格遵守禮儀。

該法案的第33條文則授權官員在特殊情況時,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和充公。

條文指出,若授權官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因獲取搜查令導致的延誤,將使調查受影響、煙草產品、香煙材料、煙草替代品或吸煙設備等證據會被搬走或毀壞,授權官員可進入場所,並行使第32條文中的所有權力。

法案中定義的場所)包括建築物或帳篷或任何結構、任何準備、包裝和銷售等煙草產品、吸煙材料、煙草替代品或吸煙設備的任何車輛、運輸工具、船隻或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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