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無法挑起證據疑點 椰漿販販毒罪成判死

(檳城30日訊)2年前販毒被控的椰漿小販,因答辯無法挑起控方證據中疑點,今日被高庭6司法專員莫哈末拉茲宣判販毒罪成,判處死刑。

現齡48歲的被告希瓦拉曼,被控於2018年1月16日約晚上8時15分,在大山腳阿爾瑪一帶小販中心販毒,即208克的大麻,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被定罪,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將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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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拉茲在判決時說,警方證詞指被告在事發地點被捕時,發現他手上拿著毒品。

“被告答辯時指自己與另2名友人一起在事發地點被警方逮捕,當時警方並沒在他身上發現毒品,而是在搜查停車處後,在摩多上發現毒品。”

他指出,雖辯方有傳召被告的一名友人上庭供證,可是對方供證時否認事發當天自己與被告一同被捕,這與被告答辯時的說法有出入,因此認為被告的答辯不可信任。

為此,他在被告答辯無法挑起控方證據疑點下,宣判被告販毒罪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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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販毒主婦無罪釋放

另一名42歲被控販毒的家庭主婦娃蘇吉,因控方證據無法證明毒品屬於她所擁有,以及她存有販毒的意圖,而獲莫哈末拉茲宣判在無需出席答辯下獲無罪釋放。

娃蘇吉被控於2018年4月18日約下午1時50分,在北海珍菲路一間住家販毒,即32.3克海洛英及44克單乙醯嗎啡,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被定罪,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將被判處死刑。證

莫哈末拉茲判決時說,警方取締被告住家時,被告帶著警方來到儲藏室,並拿出毒品交給警方,雖被告知道毒品的存在,但屋內還有另2人,她們是被告19及20歲的女兒,屋子不只是被告一人進出。

“控方沒有傳召被告2名女兒上庭供證說明毒品來歷,控方也無法證明毒品是屬於被告所擁有,以及被告存有販毒的意圖。”

為此,他宣判被告販毒證據不充足,在無需出庭答辯下,獲無罪釋放。

家庭主婦(外套遮頭者)因控方證據無法證明毒品屬於她所擁有,以及她存有販毒的意圖,而獲法庭判決無法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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