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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傳召納吉出庭 再益表罪不成立獲釋

(吉隆坡11日訊)前首相署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3年前因在個人部落格發表一則有關支持前首相敦馬哈迪及革除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文章而被控,他今日在地庭因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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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扎曼今日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作出上述裁決并指出,控方在此案中無法舉出足夠的表面證據來證明,也無傳召控方所指在此案中受到中傷的受害者(即納吉)出庭指證,因而判被告表罪不成立。

法官表示,控方援引的1998年多媒體及通訊法令233(1)(a)條文闡明任何人不可以不當使用網絡發表粗俗、錯誤、恐嚇或妨礙性的留言或訊息,蓄意傷害他人感受,而當中提及的“他人”意味特定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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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並無傳召所謂因該文章心情受到影響的受害者(納吉)出庭供證,來證明他自己的感受,所以控方的表面證據不足,被告當庭釋放。”

控辯雙方律師今日在庭上針對1998年多媒體及通訊法令第233(1)(a)條文和(1)(b)條文中闡明的“他人”和“任何人”的關鍵字眼進行辯論,辯方一直堅持有傳召受害人供證的必要;此案件一共傳召了10個證人出庭供證。

再益依布拉欣事後受訪時強調,其發表的文章主要探討是國家的改變和該如何轉型,並無意要冒犯任何人,他也很高興此案終於能夠告一段落,并感謝其辯護律師布拉瓦冷的協助。

另外,主控官旺沙魯丁副檢察司事後表示,他們過後會對此裁決上訴,也指出該援引的條文下沒有規定一定要傳召受害者上庭。

他以之前一些因羞辱霹靂蘇丹和柔佛蘇丹而抵觸1998年多媒體及通訊法令233(1)(a)條文的案件為例,表示這些案件也並無傳召受害者(蘇丹)出庭。

他續說,如果允許今天的這種事情發生,那對日後類似的案件會設下一個不好的榜樣。 

再益依布拉欣面對的控狀指他於2015年9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武吉阿曼刑事調查部份類罪案小組辦公室,在知情下在個人部落格www.zaid.my發表一則有關支持敦馬哈迪及革除首相拿督納吉的文章,意圖冒犯他人。

他被控抵觸1998年多媒體及通訊法令233(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233(3)條文下治罪;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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