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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應在SRC案中脫罪?納吉提出307項上訴理由

(布城2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上訴申請書中提出307項上訴理由,說明有關他為何應該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中脫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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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馬新社報道,納吉在上訴申請書提出的其中一項理由是,他並沒有在案件得到公平的判決。

納吉說,承審的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的失誤,以及控方否決他在聯邦憲法下享有的權利,對他嚴重不公,使他未能在審訊中獲得公平的判決。

納吉的代表律師哈威德吉星證實納吉的上訴申請書於10月19日入稟法庭,內容涵蓋307項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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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在上訴申請書提及,法官納茲蘭裁決失誤,傳召他就濫權、失信及洗黑錢的控狀出庭自辯,最後將他定罪。

納吉說,法官在案情事實及法律上犯下錯誤,指SRC公司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和劉特佐,是根據他的指示從SRC公司轉入4200萬令吉到他的賬戶。

納吉也說,法官拒絕他提出的論點是錯誤的,即指劉特佐欺騙他,以及劉特佐有動機,確保他的賬戶有足夠資金。

“高庭法官的裁決在案情事實與法律上犯了錯誤,不接受辯方提出獻金來自阿拉伯的論點。”

今年7月28日,納茲蘭宣判納吉濫權、失信和洗黑錢罪名成立;納吉在濫權罪名中,被判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3項失信和洗黑錢罪名則各入獄10年。

由於納茲蘭諭令刑期同時執行,因此納吉面對12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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