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地方

涉4年前謀殺交局官員 2被告無罪釋放

(新山15日訊)4年前因涉嫌謀殺一名陸路交通局官員而被控上庭的27歲巫裔被告和41歲印裔被告,案件於今日進行審結後,他們皆獲判無罪,當庭釋放。

根據案情,案發於2017年1月27日中午,53歲死者嘉曼沙峇(生前為陸路交通局官員)滿身浴血倒臥在屋前,而死者住家的一台電視機過後失竊。警方當時逮捕3名男子,並於次年將3人提控上庭,當時3人不認罪。不過,其中一人後來轉為警方證人。此案於今日在高庭第二庭進行審結,承審法官為沙納斯蘇萊曼,副檢察司為西蒂,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是拿汀菲樂德沙峇妮、符芳量、威拉那斯峇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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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是莫哈末卡利法(27歲,漁夫),第二被告為拉古(41歲,無業)。

根據控狀,兩名被告被控於1月27日中午12時30分,在笨珍水池路巴力巴英丹一個沒有門牌的住家,涉嫌謀殺58歲巫裔男子嘉曼沙峇,因而觸犯刑事法典302條文,並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法官在庭上指出,控方只證明死者身上的傷痕並非自己造成。

法官繼說,死者身上有血跡,但控方並未在兩名被告的衣服上找到死者血跡。如果是兩名被告殺害死者,則理應會在兩名被告身上找到死者的血跡。而且,第二被告所提供的不在場證據,沒有被進一步調查。法官指出,第一被告被指在橋上過河時,把螺絲起子丟進大笨珍河里,而根據控方呈堂的供證指死者遭刀或類似武器致傷。而螺絲起子是否對死者造成傷害,尚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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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繼說,對於被呈上法庭的電視機,並無任何特別標誌,基於市面上有許多不同品牌的電視機,而呈堂的電視機未有任何記號,因此,無法證明此部電視機就是死者家中的電視機。法官指出,控方無法根據刑事法典34條文,提供證據顯示兩名被告有共同的意圖,以預先計劃兩名被告所被提控的罪行。

法官表示,基於被告律師對控方提出合理懷疑,而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懷疑,以進一步證明案情。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182A (3 )條文,判決兩名被告可無罪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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