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1MDB醜聞違證券法 總檢署正式控劉特佐等4人

(八打靈再也17日訊)總檢察署正式對美國投資銀行高盛集團(Goldman Sachs)、其關鍵職員蒂姆-萊斯納(Tim Leissner)和黃宗華(Roger Ng),及一馬公司(1MDB)前職員劉特佐與盧愛璇(Jasmine Loo Ai Swan),就涉嫌在一馬公司醜聞中違反大馬證券法提出刑事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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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發表文告說,所有被告將被指控以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來委託和唆使,以便不正當地從1MDB子公司發行的3項債券的收益中挪用27億美元,而這些債券都由高盛安排和承銷。

文告提及,這三項總面值為65億美元的債券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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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MDB Energy Limited於2012年5月18日通過發售通函發行的17.5億美元債券,年利率為5.99%,並可在2022年贖回;

(ii)1MDB Energy(Langat)Limited於2012年10月17日通過私募配售備忘錄發行的17.5億美元債券,年利率為5.75%,可於2022年贖回;

(iii)1MDB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於2013年3月16日通過發售通函發行30億美元債券,年利率為4.4%,並可於2023年贖回。

湯米湯姆斯強調,高盛集團的蒂姆-萊斯納和黃宗華,將被控與劉特佐和盧愛璇(當時的1MDB總法律顧問)及其他人,共謀賄賂大馬公職人員,以促使高盛在這些債券發行時涉及和參與。

文告指出,高盛從這些債券發行中獲約6億美元的的承銷和安排費用,而這是當時市場利率和行業標準的數倍;除了親自接收部分被挪用的債券收益外,高盛的這些員工和董事還獲得高額獎金,並在高盛和投資銀行業普遍獲得了更高的職業前景。

文告說明,這些向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提交的債券發行通函和私募配售備忘錄,當中包含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通過向投資者表示債券發行的收益將用於合法目的而存在重大遺漏,然而實際上有關收益卻被腐敗和欺詐性挪用。

“當被告人知道其所得款項將被盜用並被欺詐性地轉移時,他們有計劃地設計和製作以表面上合法的目的,欺詐性地構建債券,以便欺騙大馬政府和債券購買者。此詐騙計劃違反大馬證券法,特別是2007年資本市場及服務法第179條(第671法案)。”

湯米:欺詐行為重擊市場核心

湯米湯姆斯聲稱,所有被告的指控嚴重違反了我國的證券法,因此為反映其嚴重程度,檢察官將對被告做出遠遠超過從債券收益中挪用的27億美元及高盛收到的6億美元的費用的刑事罰款,及對每個被告人處於監禁,最長監禁期為10年。

他表示,他們的欺詐行為重擊了我國資本市場核心,如果不對被告採取刑事訴訟,他們就會在對我國金融體系和市場誠信造成破壞後逍遙法外。因此,他們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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