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車內藏毒販毒 漁夫表罪成立須自辯

(亞羅士打11日訊)35歲漁夫涉嫌藏毒車內及販毒,週三在亞羅士打高庭被判表罪成立須自辯,而當時車上的2名友人則因控方證據不足,當庭獲釋。

3名被告皆屬朋友關係,須自辯的首被告再拉尼聽聞判決後淚眼盈眶。第二被告莫哈末朱基(44歲,羅里司機)與第三被告慕卡里(42歲,漁夫)則因重獲自由,喜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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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出,3名被告於2012年10月8日下午4時45分,共乘一輛普騰威拉轎車在吉打港口警局外被警方截停,警方從車上搜出32.27克毒品,即16.07克海洛因及7.20乙醯嗎啡。被告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2)條文下治罪,罪成者將面對死刑。

2友人當庭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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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都第四高庭司法專員拿督查基指出,控方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首被告除了是車主也是司機,有運載毒品及販毒意圖。

“儘管3名被告共車,但控方證據卻不足以證明其餘兩名被告參與販毒,因此第二和第三被告無須自辯,當庭獲釋。”

來自浮羅交怡的第二及第三被告獲釋後,感謝上蒼給予他們重獲與家人團聚機會。

莫哈末朱基說,判決前,律師已告訴他獲釋機會高,而他將與6名孩子及家人團聚。

慕卡里與家人闊別2年後終獲釋,重獲機會與家人歡度來臨的開齋節,他與71歲父親曼梳蘇拉曼更當場相擁。此案的3名被告辯護律師為雅谷、比宁星及加雅拉,主控官為艾莎花麗娜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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