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羅士打5日訊)一名前警察肅毒組查案官7年前涉嫌受賄500令吉,今日在米都地庭面控貪污罪,被告不認罪,要求審訊。
依據控狀,被告莫哈末希爾米阿都哈密於2015年4月15日下午3時45分,擔任華玲縣警方毒品罪案調查組查案官時,在古邦區甘榜仄魯本班一間食肆前一輛本田思域車內,接受了一名男子賄賂,作為協助不將一名46歲吸毒男子送往戒毒中心,只需受到當局監控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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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上述受賄行為抵触了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694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第24(1)條文下同讀,在上述條例下被控,一旦罪成,被告將面臨不超過20年監禁或不少於5倍賄金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的罰款。
代表反貪會的主控官莫哈末阿茲哈魯丁副檢察司,建議被告以2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候審,同時須交出國際護照和每月一次到雙溪大年反貪會報到。
被告辯護律師S峇拉美斯華蘭向法官哈米丹里求情減低保釋金額時說,被告已沒擔任警察,改行在北賴私人領域當保安員。被告妻子是全職家庭主婦,在家照顧2名孩子,所以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每月只賺取3000令吉收入。
法官最後諭令被告須繳付1萬2000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以及交出護照和每2個月一次到雙溪大年反貪會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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