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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地產商66萬 2男子控欺騙罪

(吉隆坡10日訊)兩名巫裔男子串謀一名外籍人士以投資房地產為幌子,詐騙一名44歲地產發展公司董事66萬令吉,其中兩名本地男子今日在欺騙罪名下被提控,罪成可被判不少於1年和不超過10年的監禁、鞭笞和罰款。

兩名被告南利(57歲)和穆哈末法依扎(37歲)不認罪,法官准許被告以1萬2000令吉保外候審,並擇定下月11日過堂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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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商業罪案調查組主任馬希迪山說,兩名被告是於今年3月9日,向44歲受害女子謊稱有辦法引入海外資金,並且信誓旦旦可以獲得國家銀行的批准。

他說,急需資金發展房屋計劃的受害者信以為真,事實上這筆海外資金並不存在。

他說,兩名被告今日於吉隆坡地庭在刑事法典第420(欺騙)條文下被控,此條文也可在刑事法典第120B(1)(共謀犯罪)條文下同讀。

 篡改大馬卡網購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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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馬希迪山說,一名33歲華裔男子鄭志豪(譯音)因篡改大馬卡資料,透過分期付款平台購物,今日被控欺騙罪;他對此俯首認罪,被判罰款7000令吉。

他披露,被告是在近2個月透過一個名為“Pay Later”的分期付款平台買下價值7388令吉的物品,但他在平台註冊時卻呈交不實資料,導致平台公司無法收取款項。

“’Pay Later’公司在被告下單後已過賬給物品賣家,然而被告收到貨物後,公司卻無法向’被告’收取分期款項。”

馬希迪山指出,被告今日面控時認罪,並在刑事法典第417(欺詐的刑罰)條文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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