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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走私酒賄賂警員脫罪 食閣業者被控罰款2萬

(新山22日訊)一名來自峇株巴轄一家食閣飲料店的44歲業者,因涉及私藏66箱走私酒,結果被檢舉時嘗試以5000令吉賄賂警員脫罪,惟不果反被提控,被判罰款2萬。

這名被告白成楚(譯音)於今日在新山反貪污法庭面對首控及交替控狀,在聽取通譯員張楚筠以中文讀出2項控狀內容後,選擇在交替控狀下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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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控狀指被告於2021年2月1日傍晚7時許,在峇株巴轄七十二變美食閣試圖以5000令吉,向一名前去檢舉的普通行動部隊第五營警員行賄,因此抵觸刑事法典第214(企圖行賄)條文。

根據這項條文,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案情顯示,當日下午6時許,一群警員前往上述地點,發現店內儲藏室有66箱走私酒,被告在聽取警方闡述其罪行後被告詢問警方是否可以錢解決,並表示可以給5000令吉要求警方放過他。

當時警方表示不行,而被告隨即從抽屜取出錢要給警方,警方堅決表示這是行賄官員,並且過後將被告提控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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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表律師陳松元在替被告求情時指出,44歲的被告曾有過2段婚姻但皆已離婚,與2任妻子共育有5名孩子,並且目前需要負擔其中4名孩子的生活費,以及76歲患有哮喘的母親。

他說,被告是首次犯錯,在此之前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以及在接受調查時都有準時前往反貪局報到,希望法庭從輕發落,判處被告2萬令吉以下罰款。

負責此案的反貪局主控官諾瑪希拉副檢察司要求法庭予以合理判決,以警惕大眾勿重犯同樣錯誤,並且建議法庭判處被告罰款5萬令吉。

承審此案法官拿督阿末卡瑪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判罰款2萬令吉,或以監禁1個月代替,涉及案件的5000令吉賄金被充公。

44歲被告(中)因私藏66箱走私酒,被檢舉時以5000令吉賄賂警員,結果被控上法庭,判處罰款2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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