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經營非法煤氣案 一家三口拒認12罪

(雙溪大年10日訊)一家三口涉嫌經營非法煤氣案,父母子3人今日被控上雙溪大年法庭,面對12項控狀,皆否認有罪,法官允他們以合共14萬5000令吉保外候審,案展8月8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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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一被告西華叻南(71歲)及妻子即第二被告麗拉巴蒂(61歲),以及第三被告姆魯克申(40歲),分別在第二及第三地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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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擁有一家煤氣公司執照的第一及第二被告,因違反1974年統制品條例第13(1)條文而被控,第三被告則於2015年至2016年間,因無執照經營,在1974年統制品條例第3(1)條文下,面對6項指控。

 

此外,第三被告也面對另3項指控,即向3家不同的公司,收取分別為2160令吉、4785令吉及5960令吉(合共1萬2905令吉)的煤氣非法活動收益,並存入銀行;第一及第二被告也共同面對另一項控狀,指他們向一家公司收取13萬8517令吉30仙的非法活動收益,而上述收益的總數為15萬1422令吉30仙。

 

根據資料,3名被告所擁有的2家合法及非法的煤氣公司,是位於隸屬華玲縣瓜拉吉底鎮一帶的輕工業區。

 

這也是大馬貿消部首次就非法煤氣案,援引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將涉案者控上庭。在這項法令第4(1)(b)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15年監禁及罰涉案款項總數的5倍,或罰款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至於在1961年統制品法令下,一旦罪成,涉案公司負責人或個人可被罰款1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本案第二地庭法官是賽夫峇哈里,第三地庭法官為菲西麗雅,而主控官分別為副檢察司末哈莫阿納斯及副檢察司末哈莫法里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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