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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索賄百萬洗黑錢 前吉合作社主席控3罪

(亞羅士打31日訊)前吉打達魯阿曼發展合作社主席今日在亞羅士打地庭面對2宗貪污和1宗轉移非法活動收益的指控時,涉及金額高達數十萬令吉,他皆不認罪。

據第一控狀指,65歲被告拿督馬茲蘭哈欣在2016年11月在索瑟那迪商家中心內某單位,向一家公司董事索賄一項價值970萬令吉工程的10%賄金,即97萬令吉。該賄金作為協助該公司獲得吉北本同縣雙溪甸一家公司的進行設計、供應、建造、測試等太陽能發電廠和溫室的招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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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控狀指,被告在2017年1月19日在艾芬回教銀行收取27萬4608令吉賄金,是該公司董事向被告行賄,作為協助獲得該工程的酬勞。

被告在上述2項控狀抵觸了2009 年反貪會法令(第 694 號法令)第 16(a)(A),可在第24(1)項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賄賂金額的五倍或1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從將總額26萬5000令吉的非法活動資金,從該合作社的銀行戶頭轉移到其本身銀行戶頭,抵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613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第4(1)條文下治罪,若罪名成立,可被監禁不超過15年,以及罰款不少於犯罪時非法活動收益或犯罪工具價值的五倍,或500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

亞羅士打第二地庭法官羅哈杜批准被告以3萬令吉保釋金,保外候審。由於被告之前在雪州莎亞南地庭也面對3項貪污指控,法官同意主控官法拉尤素副檢察司的申請,將此今日案件轉交給莎亞南地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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