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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索收1500萬助獲內政部項目 拿督斯里商人申請撤控

(吉隆坡6日訊)一名擁有拿督斯里銜頭的公司董事申請撤銷,有關其面對索取和收受1500萬令吉賄金,以協助第三方獲內政部屬下機構項目的4項罪控。

53歲的申請人拿督斯里沈楚添是在本月4日向地庭入稟撤控申請通知書,要求在所有罪控之下獲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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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新社報導,他在申請通知書中提到,作為答辯人的副檢察司已違反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53和第154條文之下的法定義務,及案件調查不完整。

他也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第51A(1)(c)條文,要求答辯人從庭令發出的7天內,將有利於辯方的案情書面證詞交給他。

他說,有利於辯方即大馬反貪污委員會的案情,僅記錄前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於5月10日被控後,在當日下午的口供。

他表示,有關反貪會在今年2月16日及28日錄取申請者兩份口供的事實,分別含各種證明無罪的陳述(exculpatory statement),不支持他所面對每一項貪污罪控所提到的任何有罪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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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羅茲娜在上個月28日,擇定明年5月6日至10日,及13日至17日聆審此案。

據控狀所指,沈楚添在2021年6至7月期間,通過賽阿布紮夫蘭向Asia Coding Centre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何錦宏索取1500萬令吉,以作為促使時任內政部長韓沙再努丁協助該公司獲部門旗下機構任何項目的報酬。

他也面對另3項罪控,即向何錦宏收取1500萬令吉現金,以促使韓沙再努丁做出相同事項。

控狀說,他在2021年6月至7月30日期間,於Shaas Holdings辦公室及吉隆坡Solaris Dutama的杜達瑪斯1路停車區作出上述罪行。他因而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長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總額或價值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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