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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被控4罪狀 警長不認罪

(亞羅士打28日訊)吉南居林萬拉峇魯縣刑事罪案調查組警長涉嫌濫用職權,以向一名擁毒者收賄,今早在亞羅士打第二地庭面控4項罪狀時不認罪,要求審訊。

36歲被告莫哈末卡欣目前仍在該縣警局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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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第一項控狀指,身為該縣刑事罪案調查組警長的被告,在2021年6月21日晚上10時15分於居林萬拉峇魯縣西嶺區的甘榜克南甘區,在一輛寶騰Persona車內,嘗試向33歲的莫哈末菲道斯索取2萬令吉,以作為不向對方擁冰毒採取行動的賄金。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6月21日晚上10時30分在該縣的雙溪登卡斯區,在車內同意接受莫哈末菲道斯的1萬5000令吉的賄金。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6月21日晚上11時在該縣甘榜雙溪登卡斯區,在車內收取受莫哈末菲道斯2000令吉賄金。

第四控狀指,被告在2021年6月22日下午5時40分於吉中雙溪大年,通過電話與莫哈末菲道斯聯繫,並同意接受後者的7000令吉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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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每項控狀觸犯了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第17(a)項條文,並可在第24項條文下被判處。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20年、罰款1萬令吉或涉案金額之5倍,視何者為高。

反貪會主控官莫哈末祖法迪副檢察司向法官琵西麗亞建議,允許被告以一名擔保人及2萬令吉保釋候審,每月到鄰近反貪會報到。

被告辯護律師布漢努丁向法官請求時說,被告在警界服務9年,要養育2名子女。這事件發生在2021年,警方內部已向被告展開調查工作,而且被告目前仍在該警局上班,故要求保釋金額將降至1萬令吉。

最終法官擇定被告以一名擔保人及1萬令吉保釋候審,同時擇定此案於6月30日過堂,被告須交出護照予法庭保管,每月也須到鄰近反貪會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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