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收納吉950萬洗黑錢案 沙菲宜要求高庭聆審

(吉隆坡1日訊)巫統律師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要求將他被控涉嫌收取納吉支付的950萬令吉洗黑錢案,移交高庭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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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庭會見高庭助理主簿官拉惹沙里爾後,沙菲宜的代表律師莎拉透露,基於此案屬於高庭聆審的權限,辯方經於上週入稟法庭,要求將此案移交高庭聆審。

他說,高庭法官拿督阿茲曼阿都拉將於週三聆審他們提出的這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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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阿夫再尼占副檢察司表示,控方對此沒有任何反對。

他說,在《刑事程序法典》417條文下,高庭可以依據被告的申請發出庭令,以將案件從低等法庭移交到高庭聆審。

沙菲宜於9月13日被控;他面對的首控狀指他於2013年9月13日,在吉隆坡武吉東姑東姑花園的聯昌銀行分行涉及洗黑錢活動,接收來自非法活動的收益共430萬令吉,即通過一張屬於納吉的大馬伊斯蘭銀行的支票,並將款項匯入被告的私人銀行戶頭內。

次控狀指沙菲宜於2014年2月17日,在吉隆坡武吉東姑東姑花園的聯昌銀行分行涉及洗黑錢活動,接收來自非法活動的收益共520萬令吉,即通過一張屬於納吉的大馬伊斯蘭銀行的支票,並將款項匯入被告的私人銀行戶頭內。

在上述兩項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第4(1)(a)條文(AMLATFA)的罪狀下,一旦罪成,沙菲宜可以被判處50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沙菲宜面對的第三控狀指他於2015年3月3日,在大使路的內陸稅收局分局,涉及非法活動收益的交易,在呈報2013年12月31日所得稅時,提呈不正確的資料,即遺漏申報他於2013年9月13日,通過納吉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所獲得並已匯入其個人銀行戶頭的430萬令吉收入,違反《1967年稅收法令》113(1)的(a)條文。

第四項控狀則指沙菲宜於2015年6月29日,在大使路的內陸稅收局分局,涉及非法活動收益的交易,在呈報2014年12月31日所得稅時,提呈不正確的資料,即遺漏申報他於2014年2月17日,通過納吉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所獲得並已匯入其個人銀行戶頭的520萬令吉收入,違反《1967年稅收法令》113(1)的(a)條文。

沙菲宜在上述兩項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與不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a)條文下的控狀 ,一旦罪成,可以被判處坐牢不超過15年,也可以被罰款不超過非法取得的款項的5倍或罰款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此案將於明日在地庭法官阿祖拉面前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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