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收納吉1500萬撤控 巫統法律顧問無罪釋放

(吉隆坡30日訊)地庭今日批准控方撤控申請,宣判涉嫌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1500萬令吉而被控3項洗黑錢控狀的巫統法律顧問莫哈末哈法利占哈倫無罪釋放。

根據馬新社報導,地庭法官蘇扎納在主控官拿督依斯哈副檢察司同意莫哈末哈法利占的案件被罰款後,告知法庭控方撤回對其的3項控狀後,做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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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扎納說,根據來自副檢察司的申請,並且此案中罰款已被繳清,法庭宣判被告面對的3項控狀無罪釋放,(20萬令吉的)保釋金獲得歸還。

代表律師拿督哈斯納利祖安說,已繳清控方提議的罰款,並提出申請,以讓其當事人在3項控狀中無罪釋放。

“根據罰款不能與控狀’聯起來’(stand together)的原則,這意味著所犯下的罪行以罰款的形式解決。當已繳清罰款時,不能施以新控狀,因此我向法庭申請讓我的當事人無罪釋放。”

在今日案件過堂時,控方依斯哈沒有反對代表律師的申請;法庭原定本案於8月12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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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納利祖安在庭外對媒體說,其當事人昨日繳付的罰款金額為59萬零587令吉26仙。

現年49歲的莫哈末哈法利佔向總檢察長丹斯里依德魯斯致謝,後者同意撤回控狀,法庭已宣判他無罪釋放。

“我非常感謝上蒼,因為最終我能夠作為’自由人’繼續生活。這項指控對我的生活、家庭和專業帶來巨大影響。”

根據第一控狀,莫哈末哈法利佔被控參與洗黑錢活動,收取750萬令吉,將非法活動款項透過一張志期2014年4月16日屬於納吉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匯入其律師樓戶頭。

他曾在民事訴訟案中擔任納吉的代表律師,被控於2014年4月17日在敦依斯邁路的聯昌銀行犯下上述罪行。

因此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不法活動法令4(1)(a)條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下第4(1)條文被判監禁最多5年,或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二及第三控狀,莫哈末哈法利佔被控於收取400萬令吉及350萬令吉,將非法活動的款項透過2張志期2014年11月7日及2015年1月21日屬於納吉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匯入相同律師樓的戶頭。

他被控於2014年11月12日及2015年2月12日在相同地方犯下上述罪行,抵觸相同法令第4(1)(b)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多15年或罰款不少於賄金的五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去年8月3日,高庭宣判莫哈末哈法利佔2項1500萬令吉洗黑錢控狀釋放,但不等同無罪,惟同一天,他重新被提控3項控狀,涉及的金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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