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甲地方

涉打劫傷妻阻差辦公擁利器 男子控4罪狀

(馬六甲22日訊)一名男子涉嫌打劫、使用利器致傷老婆、阻警辦公、擁利器等,分別在地庭及推事庭面控,惟被告不認罪,二庭法官因此另定日期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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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哈末拉菲,44歲,今日在愛極樂法庭第三地庭被控于本月2日晚上9時30分,在甘榜亞賴打劫一名男子,并導致男子臉部及背部受傷,觸犯刑事法典第394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達20年,或被罰款及鞭笞。

第二控狀指被告在隔日,1月3日下午3時45分,為了逃避警方的檢查而逃離,觸犯刑事法典第186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獄2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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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控狀指被告在同日同時間,在甘榜北果發現私藏一把長22公分的長刀,觸犯1958年腐蝕品、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第6(1)條文,以及1958年危險武器法令。

上述3案件在諾瑪依斯邁法官法庭過堂,由于被告不認罪因此法官定于2月20日再度過堂。此案由西蒂魯賓那副檢察司主控,被告未有代表律師。

被告隨后被帶往第三推事庭面控。他被控于2017年12月16日下午1時15分在其住家,使用一把刀致傷妻子,同時也將刀壓到妻子的脖子上,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24條文,并與刑事法典第326A條文同讀。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罰坐牢達6年或被鞭笞,或兩者兼施。

此案推事諾麗那馬魯丁定2月28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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