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嫌洗黑錢及給假供 阿末馬斯蘭申請撤控被駁

(吉隆坡24日訊)地庭今日駁回巫統笨珍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阿末馬斯蘭提出的撤銷其洗黑錢及給假口供提控申請。

法官阿茲曼表示,法庭是基於2個理由駁回被告的申請,即被告所提出的申請屬於未成熟(premature)的階段,且控方對被告的指控並沒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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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控方對被告的指控並沒有缺陷,而且也不是毫無根據的。”

對被告指控沒缺陷

法官表示,法庭是在聆聽了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詞以及研究了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後,作出以上判決。

阿末馬斯蘭代表律師阿末哈米迪指出,辯方將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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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主控官為西蒂諾哈菲占副檢察司。

54歲的阿末馬斯蘭是在2月11日向法庭申請,撤銷對他作出的兩項提控。

當時阿末哈米迪在陳詞時曾表示,控方對其當事人的指控是存有缺陷及沒有根據的。

10月1起審訊 

地庭擇訂於9月4日過堂此案,並擇訂於10月1日、2日、16日、23日,以及11月6日和12月24日審理此案。

阿末馬斯蘭是在今年1月21日被控洗黑錢,因為沒有於2013年報稅年向稅收局申報他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處獲得的200萬令吉,因此違反了1967年所得稅法令113(1)(a)條文。

被指沒申報200萬元

被告也是財政部前副部長,他被指控從納吉收取的錢是來自違法活動,他於2013年11月27日收到該筆通過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發出的錢,並在當天親自去兌現,同時,該行動也違反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一旦罪成可判不超過500萬令吉罰款、不超過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至於第二項控狀,阿末馬斯蘭被指於2019年7月4日在國會大廈向反貪污委員會官員供證時,給了假口供,從而違反了反洗黑錢法法令32(8)(c)條文,一旦罪成可判不超過300萬令吉罰款、不超過5年監禁及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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