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嫌污染雪蘭莪萬撓貢河案 5人各40萬保外

(沙亞南22日訊)早前涉嫌污染雪蘭莪萬撓貢河的重型機械工廠4名兄弟董事及1名經理,今日獲準個別以40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諾莎麗達在批準四兄弟分別是葉國偉(53歲)、葉國文(58歲)、葉國敬(50歲)、葉國旺(60歲)及工廠經理何文良(59歲)(人名皆譯音),就地庭不讓他們保外的裁決所提出的檢討申請後,作出如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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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新社報導,她也諭令5名男子交出護照予法庭保管,並警告他們,他們一旦在保釋期間犯罪,法庭將撤回他們的保釋。

警告保釋期不可犯罪

諾莎麗達在裁決時聲稱,她考量的因素包括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及他們的健康狀況與他們再次犯罪所將引致的危險。

她強調,這是一宗許多人所關註的嚴重案件,因此,法庭批準被告個以40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及附加條件是所有被告需交出護照給法庭保管,及如果在保釋期間犯罪,法庭將撤回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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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是在9月17日入稟申請,檢討士拉央地庭法官莎菲拉不讓他們保外的裁決。

他們是在9月15日在兩項罪狀下被控上地庭,惟他們都否認有罪。

首控狀指,5名被告讓Yip Chee Seng & Sons有限公司將含有害物質廢料,排到溝渠及流向貢河,並知道這會導致食水供應受影嚮。

他們被控在9月2日和3日在靠近萬撓的甘榜雙溪都亞工廠犯下上述罪行,抵觸刑事法典第430條文(破壞水源或改變河道);一旦若罪成,將被監禁5至3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次控狀則指,所有被告在沒準證下,有共同意圖把有害物質廢料從同一工廠排到溝渠及流向貢河,抵觸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第25(1)條文,若罪成將被罰款10萬令吉或監禁5年或兩者兼施。

較早之前,5名被告的律師拿督阿柏丁在陳詞時提到,其當事人需獲準保外,因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將潛逃和騷擾證人。

“答辯人(控方)也挑起Yip Chee Seng公司被環境局開出罰單的舊案,但我們認為,這個課題不應在現階段被挑起,而是在定罪後。更何況,這宗舊案並非涉及被告的公司,它是完全不一樣的法律實體,跟被告毫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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