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前官員再控索賄10.8萬 否認3罪 2.1萬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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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保13日訊)霹靂州秘書署前文化部門官員於一個月內第二度被控索賄總額高達10萬8000令吉,被告否認3項罪名,獲準以每項控罪各7000令吉,總共2萬1000令吉和一人保外,每月需要向反貪會報到,直到案件審結。

被告赫曼(45歲)今早被控上怡保第三地庭,根據首2項控狀內容,指他身為公職人員,擔任霹靂州秘書署前文化部門官員,以及2018年霹靂州馬運會秘書處代理,於2018年11月21日和2019年2月1日在怡保敦善巴丹路一家銀行前面,在無需回報下接受一家市場公司東主各5萬令吉和4萬令吉,並知曉對方與本身擁有公務關系。

另一項控狀則指被告於2018年11月18日在霹靂州秘書署一帶,在無需回報下接受一名活動策劃公司東主1萬8000令吉,並知曉對方與本身擁有公務關系。

上個月才控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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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項控項下,被告皆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即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禮品罪名,罪成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副檢察司努魯要求法官英迪拉把被告每項罪行的保釋金訂在1萬令吉,被告辯護律師凱里拉紮瓦反映,基於被告已沒有工作,加上需要照顧妻子和3名年齡介於11到14歲尚在求學的孩子,在調查期間給予反貪會合作,沒有意圖逃走,要求維持被告於上月17日面控3罪各7000令吉的保釋款額。

法官最終把保釋金定在每項罪名7000令吉,以及同意副檢察司提出的附加要求,即每月向反貪會報到一次,以及定在8月19日,跟上次提控的3項罪行一起過堂。

被告於7月17日被控3項索取總額14萬9600令吉,同樣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的罪名,他同樣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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