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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溪大年5日)涉嫌強姦16歲報案少女的警官,今早在雙溪大年地庭被控1項強姦罪名以及3項性侵兒童罪名。被告否認有罪,獲準以2萬5000令吉保外後審,同時必須交出護照。
被告莫哈末馬裡基(35歲)面對4項控狀,他皆不認罪,法官允許他以2萬5000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釋。法官也喻令被告不能騷擾受害者,同時要把國際護照交給法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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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展至2月6日過堂,以獲得醫藥報告和化學報告。
第一項控狀指被告於去年12月28日下午約6時半,在鉛警察總部辦事處強姦一名16歲少女,抵觸刑事法典第376(2)(f)條文,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和鞭笞。
第二控狀指被告在相同時間和地點性侵觸碰16歲少女的私處,抵觸2017年兒童性侵罪案法令第14(a)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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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控狀指被告在相同時間與地點,把用具放進受害者私處,抵觸以上兒童性侵罪案法令。
第四控狀指被告在相同時間與地點,要求受害者赤裸身體,抵觸2017年兒童性侵罪案法令15(a)(ii)條文。
被告由其妻子交付保釋金,不過擔心自己樣貌曝光,截至下午2時還躲在庭內沒有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