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串謀收賄571萬 公司委會前CEO母子控37罪

(吉隆坡2日訊)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前首席執行員扎拉和兒子阿都拉茲,因涉嫌收賄及串謀,而於今日在吉隆坡地庭被控37項涉及571萬8000令吉的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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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扎拉(60歲)和阿都拉茲(33歲)對所面對的收賄及串謀罪名都否認有罪,獲准分別以30萬及7萬令吉獲准保,案件將於11月2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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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拉共面對33項控狀,而阿都拉茲則被控4項罪名。

 

否認有罪11月26日過堂

 

扎拉面對的第1至10項控狀,指她於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在吉隆坡的公司委員會大樓,身為首席執行員,通過莫哈末沙仁從拉姆裡安多的手中,收賄10萬至10萬9000令吉不等的現金,作為薪金進行與守則相關的事務,並於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9月7日期間,批准“線上網絡企業家”的項目,以於2015年11月13至2018年10月6日之間,分別在各州的廣場主辦相關活動,即砂拉越獨立廣場、古晉CityOne、沙巴Riverson @ Sembulan、吉打亞羅士打阿曼中環、吉隆坡Medan Mara、柔佛Angsana、檳城大山腳邁丁、彭亨關丹東海岸廣場、馬六甲邁丁及登嘉樓邁丁。

 

第11至21項控狀指扎拉於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在吉隆坡市PH Pastryhouse,以上述相同方式,收取32萬至35萬令吉不等的現金賄賂,於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間,授予各公司在吉打、馬六甲、霹靂、柔佛的公司委員會,批准與同意續約有關商業廣告標牌的項目,涉及公司包括SSJ Niaga公司、Desa Nirwana公司、Idea Resources(馬)私人有限公司、ikhlas Padu私人有限公司。

 

扎拉面對的第22至28項控狀,指她於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間,在吉隆坡的公司委員會大樓,以相同方式,收取4萬至20萬令吉不等的現金賄賂,於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間,批准在玻璃市大學、砂拉越大學、吉隆坡大學、彭亨國家能源大學、沙巴大學、吉蘭丹理工學院,分別主辦年輕企業嘉年華活動(YPGo)及有關Bizfair項目。

 

她因此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條文17(a),並可在條文24(1)下同讀。

 

扎拉面對的第29項控狀,指她於2015至2017年期間,在吉隆坡的公司委員會大樓,身為首席執行員,使用職權從兒子阿都拉阿茲接收賄款,總值27萬9000令吉,直接授予莫哈末法茲力承包項目,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條文23(1),並可在條文24(1)下同讀。

 

第30至33項控狀指扎拉於2017年8月至16月至9月21日期間,分別在吉隆坡的John Station餐館、新街場及大馬銀行,與兒子阿都拉阿茲串謀,收賄1萬5000至7萬令吉不等的現金作為薪金,以公司委員會首席執行員身分,批准Fixme Coach 私人有限公司及Kelab Sukan Kecergasan Myfit,承包線上網絡企業家(One Portal)及有關公關戰略項目,並為兒子的公司Skateboarding Development,從Big Dataworks私人有限公司手中,接收2萬5000及5萬令吉的款項。

 

她因此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條文28(1)(c),並可在條文16(a)(A)及24(1)下同讀,以及《刑事法典》109條文(教唆/串謀)。

 

阿都拉阿茲面對涉及總值16萬令吉的2項賄賂及2項(教唆/串謀)控狀。

 

2被告交出護照法官允聯合審訊

 

在兩名被告否認有罪後,來自反貪會的主控官艾倫蘇曼皮萊副檢察司建議法庭讓兩人分別以50萬令吉保外及提交護照。

 

不過,被告代表律師哈米迪表示,他的兩名當事人已被移民局列入禁止出國名單,因此無需提交護照,並以兩名被告面對財務窘境為由,建議法庭讓他們以7萬令吉及3萬令吉保外。

 

地庭法官阿祖拉最終批准扎拉和阿都拉阿茲,分別以30萬令吉及7萬令吉保外候審,並擇定案件於11月26日過堂。

 

法官也同意進行聯合審訊,除了諭令兩名被告交出護照,同時每月首周必向布城反貪會總部報到,直至案件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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