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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機構執法員收賄 認罪罰RM7000

(北海21日訊)海事執法機構一名執法員涉嫌受賄7900令吉,今日在北海法庭認罪,被判罰款7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獄6月月代替。

被告莫哈末法茲阿都拉(48歲)今日在法官祖哈米面前認罪。被告面對5項控狀,其中一項控狀被判刑,另4項控狀則被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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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被告於2017年4月17日在日落洞馬銀行,身為一名海事機構執法員,向漁船公司的華裔東主收取賄金,後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500令吉轉入被告的銀行戶頭,作為船隻在禁區捕魚被不被對付的“酬勞”。

被告的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職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4項被納入考量的控狀則指被告分別於2018年2月8日、5月6日、5月14日及7月29日,向該漁船公司的華裔東主收取2000令吉、2500令吉、1900令吉和1000令吉的賄金。

被告律師拉蒙以被告在調查期間全力配合反貪會調查,並承認有罪,節省控方和法庭的時間和資源,而且被告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同時還要承擔家庭開銷,被告與妻子育有6名尚在求學的孩子,以及還要照顧年老的母親,要求法官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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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祖哈米最終判被告罰款7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獄6月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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