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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冒犯 惹人厌 字眼合宪 维持不应提控柯玉莉

(布城6日讯)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裁决,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中“冒犯”(offensive)及“惹人厌”(annoy)字眼,不违反联邦宪法第10(1)(a)条所保障的言论与表达自由,裁定有关字眼合宪,恢复其法律效力。

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今日宣读五司一致裁决的判词时这么表示,不过,联邦法院同时明确指出,针对社运分子柯玉莉(Heidy Quah)所提出的控状,本不应被提控,其在社交媒体发布有关移民扣留中心冠病疫情的贴文,属于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范畴,不能作为刑事检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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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于政府就上诉庭裁定“冒犯”及“惹人厌”字眼违宪而提出上诉。

联邦法院在允许政府上诉的同时,推翻上诉庭删除有关字眼的裁定,但维持上诉庭有关柯玉莉不应被提控的结论。

推翻上诉庭删除字眼裁定

联邦法院指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权利,本质上受到内在限制,不包括意图造成伤害、干扰或侵害他人的言论。仇恨言论及冒犯宗教敏感的表达,明显不受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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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强调,单纯因政治观点或具争议课题而引发的不满或愤怒,并不构成“伤害”,反而是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的核心体现。

本案承审五司法官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为首;另四司为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仄莫哈末鲁兹马、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和拿督科林劳伦斯。

针对《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联邦法院解释,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在数码与社交媒体环境中,防范网络骚扰、人肉搜索、恶意恶作剧、虚假信息,以及带有种族或宗教贬损性质的内容,以保障公众安全使用网络设施。

法院也指出,执法机关误将柯玉莉提控,并不足以构成推翻条文合宪性的理由。有关问题,应透过“限缩解释”方式解决,而非直接宣告条文违宪。

联邦法院进一步裁定,“冒犯并意图滋扰”的核心在于主观犯意,只有在明确具备滋扰他人的意图下,相关言论才可构成刑事检控基础。

在多元种族与多宗教社会背景下,若网络言论意图冒犯特定族群、攻击王室宪制地位,或持续针对个人作出滋扰、骚扰甚至鼓动自残行为,均可落入该条文的规管范围。

联邦法院最终裁定,恢复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中“冒犯”及“惹人厌”字眼,并强调宪法保障真实、建设性的言论自由,而非意图伤害他人的表达。

本案申请方为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及刘洪斌;柯玉莉代表律师拿督马烈英迪亚。

去年8月,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允许社运分子柯玉莉的上诉。她是在吉隆坡地庭面对刑事指控后,入禀高庭挑战第233条文的是否符合宪法。

第233(1)(a)条文规定,任何人若以“意图使人烦扰、辱骂、威胁或骚扰”为目的,传送任何“不雅、猥亵、虚假、具威胁性或令人反感”的网络内容,即属违法。

同年2月生效的修正案已将“offensive(令人反感)”改为“grossly offensive(极度令人反感)”,但此修订并未影响柯玉莉的司法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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