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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勾拐人妻有罪違憲 宗教部長促尊重裁決

(布城22日訊)首相署宗教事務部長拿督納因呼籲各界應尊重聯邦法院廢除刑事法典第498條文(勾引、拐走或禁錮人妻)的裁決,因為有關條文已違反了聯邦憲法。

納因說,該裁決是基於法官的知識、經驗和智慧,並在聯邦憲法和憲法規定的指導下,尋找最佳解決方案而做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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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發文告表示,宗教事務部瞭解並尊重法庭的這一裁決。

“如果從伊斯蘭教法的角度來看,伊斯蘭教非常重視家庭和睦和夫妻的婚姻關係,伊斯蘭教禁止騷擾妻子或任何破壞家庭的行為。”

他指出,根據伊刑法,1997 年《伊斯蘭刑事犯罪法》(聯邦直轄區)(第 559 號法)將擾亂家庭和諧的行為定為犯罪行為。

“如下所示,第36條勸說已婚婦女離家出走、第37條阻礙夫妻同居、第38條煽動丈夫或妻子離婚或不履行夫妻職責,都被闡明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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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因表示,所有相關規定都能按照伊刑法的要求間接保證家庭的和諧。

他說,廢除刑事法典第498條文也不會影響首相署(宗教事務)和相關機構,如伊斯蘭發展局(JAKIM)、聯邦直轄區宗教局(JAWI)和大馬伊斯蘭宣教基金會(YADIM)的角色,以繼續實施家庭和諧的強化計劃。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裡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於本月15日就一名商人挑戰刑事法典第498條文違憲一案做出一致裁決,表示刑法典第498條是一項我國獨立前的法律,並適用於聯邦憲法第162(6)和162(7)條進行修改,但認為這項條款無法進行任何修改,因為這將改變罪行的性質,因此宣佈廢除該條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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