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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米:通讯法修正大变革 贩卖色情恋童可被扣

(吉隆坡8日讯)通讯部长法米说,修订《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案》第233条文是一项促进大变革(game changer)的举措。此项修订将把销售网络色情内容和恋童癖相关的犯罪行为,列为可被扣押的罪行,让警方有权对犯罪者采取行动。

法米也是希盟政府发言人,他表示,这并非是微不足道的修订,而是能确保犯罪者,尤其是涉及贩卖色情的犯罪者,如之前的“Hot Daddy”案件,及持有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材料的恋童癖者,受到应有的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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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形容,这些人是社会毒瘤。因此,我们将引入修订案,赋予警方逮捕和拘留这两类人的权力。

保护言论自由

他也向公众保证,此次修订将保护马来西亚人民的言论自由,不仅给予保障,更会加以捍卫。

法米声称,修订后的条文将更详细,也更难被滥用。这将是一项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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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此次修订增加了详细说明,未来将带来很大的好处。当中加入了这些(说明)作为例子,以便辩方、检方和司法机构能更深入地解读相关事项。

对他而言,这是一种更好的做法。

他不讳言,尽管部分群体对此提出批评,但经两年多的深思熟虑,政府决定对某些罪行施加更严厉的惩罚,并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此前,捍卫自由律师团批评,此次修订显然是开后门,试图让“打假新闻法律”借尸还魂,因此要求政府立即撤回,并出台另一法案,彻底废除其中第233(1)条文的内容。

通讯部是在12月2日提呈的修订案中大幅改写原版法令,修订内容共计51页,并附有13页解释说明。其中,是针对第233条文的重大修订,似乎是进一步细致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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