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法案敲定 被開除不算跳槽 跳槽可參與補選

(八打靈再也3日訊)掌管國會和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說,若國會議員跳黨或以獨立國會議員加入任何政黨,則屬於跳槽及需懸空國會議席,但不包括國會議員遭黨開除的情況。

他聲稱,這是經逾9個月的討論和辯論後,禁止國會議員跳槽的法案終作出最終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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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馬來西亞前鋒報指出,跳槽的國會議員還是可參與補選的。而上述規定僅限個別國會議員跳槽,並不包括政黨聯盟。

他說明,如果在大選後,A黨支持B黨組織政府,這不會受到此法令的約束。

他表示,國會遴選特別委員會在會議中主要是討論3種狀況,即國會議員跳槽至其它政黨、獨立的國會議員加入政黨和被政黨開除的國會議員。

“當中引起較大爭議的是國會議員被政黨開除的部分,無法取得所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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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內鑑定跳槽 60天內補選

旺朱乃迪披露,當一名國會議員跳槽後,國會下議院議長有20天期限,確認該國會選區因該國會議員跳槽而懸空。這期間,議長須向社團註冊局及相關單位檢查,確認該國會議員跳槽。

他表示,一旦經證實該國會議員跳槽後,選委會須在60天內舉行選舉來填補空缺。

這意味著,一名國會議員跳槽或一名獨立國會議員加入其它政黨,經議長證實後,選委會就須舉行選舉。

在州議會方面,他則提到,修訂第八附表後,州政府可制定相關法令,進行相同程序。

但須過國家元首與蘇丹、拉惹和州元首討論之後才能落實。一些州屬如吉蘭丹、砂拉越和檳城已決定接受相同做法。

只需修訂聯邦憲法 免制定法令

旺朱乃迪說明,反跳槽法案只需修訂聯邦憲法,而無需制定一套法令。

他披露,為提呈反跳槽法案,將修訂聯邦憲法的3項條文,及納入一項新條文。

他指出,首先會修訂憲法第10條文,涉及結社自由部分;還有第48條文(國會議員喪失資格),跳槽的國會議員還是可參與競選。而憲法第160項有關政黨定義也會修訂,最後是憲法第八附表有關州權限方面,則會給予空間讓州政府推出反跳槽法令。

他披露,納入憲法的新條文則是第49條文,為有關國會議員跳槽後的詳情和過程。

“6月7日召開的國會遴選特別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已同意及敲定反跳槽法案,以便在國會下議院提呈和辯論。”

“內閣在6月1日所提出的5個政策問題都已由該委員會解答,我會在接下來的內閣會議重新提呈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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