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律政检察分权在即 国会应监督检察司任命

(八打灵再也2日讯)多名法律界和学术界人士呼吁,政府在推动律政司与检察司分权之际,应在检察司的任命过程中,纳入国会委员会的监督机制,确保检控权运作透明和公正。
安盛专案行动召集人饶兆颖和国会和政策倡议专家玛哈巴拉克里斯南联同上诉庭前法官及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在内的19人发表联署发文告时说,2026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2号)法案(简称律检分权修宪案)未纳入任何国会层面的制衡机制。
他们指出,检察司拥有极大权力,包括决定是否提控、进行或终止刑事诉讼,加上过去明显发生被政治化的情况,其任命程序必须透明、以能力为本,并免受不当干预。
他们认为,现行法案建议,由国家元首根据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JLSC)的推荐,并在统治者会议后再委任检察司,但委员会是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部分,任命依然缺乏公众或国会的有效监督。
驳斥违背三权分立说法
“我们认为,通过宪法修正案,纳入国会对检察司任命的审查机制,完全符合联邦宪法。”
此外,他们驳斥国会介入任命违背三权分立的说法,并引用联邦宪法多项条款如第39、40(1)、40(2)和43(22)条款等指出,在我国的西敏寺民主制度下,宪法明确允许国会对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他们说,有者误用联邦法院在士毛月再也私人有限公司对垒乌鲁冷岳县土地局一案的裁决,声称国会参与检察司任命违宪。
他们指出,该案例裁决有关司法独立,未涉及行政任命,也未限制国会在监督行政上的角色。
他们说,法案并未将委任检察司的权力转移至行政体系外,只是将权力从首相手中,转移至即国家元首及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因此引入国会审查并非偏离宪制,而是确保权力受监督的必要步骤。
“我们并非要求国会任命检察司,我们提出的宪法解决方案是监督,而非替代。”
他们说,代表着民意的国会议员,应在任命过程中发挥实质监督角色,以确保透明、公正和防止不当影响。
他们呼吁各党派的国会议员修正法案,将国会审查机制纳入检察司任命程序,并确保制度符合透明、问责和独立原则。
联署者
1.国会下议院前议长兼上诉庭前法官丹斯里莫哈末阿里夫
2.上诉庭前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希山慕丁
3.马来亚大学前阿都拉曼教授席名誉教授拿督沙沙林
4.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古都布扎曼
5.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杨映波
6.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安美嘉
7.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拉古纳科沙文
8.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梁肇富
9.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巴希尔
10.律师拿督古迪亚星
11.全国人权协会主席拿督斯里拉玛仄万
12.法律学者安德鲁教授
13.律师阿都拉昔
14.律师山姆根
15.律师法利阿兹扎
16.双威大学政治学者黄进发
17.理科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名誉教授阿末菲兹
18.理科大学政治学者阿兹米
19.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和昌明研究系副教授莎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