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沙菲宜950萬洗錢案 高庭駁回刪除證詞申請

(吉隆坡15日訊)資深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涉嫌950萬令吉洗錢一案,高庭今日駁回沙菲宜要求刪除內陸稅收局前官員一半以上書面證詞的申請。

根據馬新社報道,承審法官拿督莫哈末賈米爾宣讀簡要判詞時說,第7名控方證人沙納斯魯法米的書面證詞有51個段落,其中的33個段落不可能對被告沙菲宜造成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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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引述聯邦法院在拿督斯里安華起訴主控官一案作為相關案例,指法庭擁有權力刪除具有偏見的證詞。

“上訴庭在相同的案件(安華起訴主控官)中也闡明,法庭擁有刪除不相關證詞的權力來證明控罪,以確保被告不受偏見。

“我認為,在第7名控方證人的書面證詞中,33個段落與證明被告的第3項和第4項控狀有關。”

證人證詞真實性可被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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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米賈米爾說,該名證人的證詞需要接受盤問,其真實性可被驗證並受到挑戰。

“是否接納第7名控方證人書面證詞中的33個段落,是另外的課題,至於相關證人的證詞是否能證明第3項控狀和第4項控狀有罪,也是不同的課題。

“法庭將評估證人證詞,並裁定是否應接納有關證詞,無論相關證詞是傳聞或其他理由,因此辯方提出刪除第7控方證人書面證詞中的33個段落的申請被駁回,保留33個相關段落。”

沙菲宜代表律師為哈德威吉星;主控官為阿富再尼占阿都阿茲。

2018年9月13日,沙菲宜面對2項通過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發出2張總額為950萬令吉的支票,匯入本身聯昌銀行戶頭來收取非法活動收益的控狀;他否認有罪。

控狀指出,沙菲宜被控分別於2013年9月13日收取430萬令吉支票,以及2014年2月17日收取520萬令吉支票。

他也面對2項虛假申報所得稅的控狀,分別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的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抵觸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1)(a)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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