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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錢案】沙菲宜:蘇博雅欣不可靠 4200萬是不知情下轉入納吉帳戶

(布城6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指出,SRC國際公司前非執行董事拿督蘇博雅欣是一名不具可信度的證人,甚至是完全不可靠的證人。

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上訴聆審今日進入第二天。蘇博雅欣曾在2019年7月8日,為SRC國際公司洗錢案上庭供證時表示,他於2015年被要求離開大馬出國“避風”,是被該公司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誤導,令他以為自己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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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7項控狀罪名成立。納吉是在去年7月30日針對罪成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沙菲宜今日在上訴庭陳詞時指出,控方的指控是4200萬令吉是通過6封由2名簽署人,即聶法依沙和第42名控方證人蘇博雅欣所簽署的指示信,從SRC和Gandingan Mentari公司(GMSB)轉出,匯入納吉的帳戶。

他說,控方稱第42名控方證人在聶法依沙的要求下,簽署這6封指示信,而控方的立場是,納吉通過聶法依沙促成了4200萬令吉的交易。

“我們認為,控方的指控無法確定4200萬令吉是如何從SRC中匯出,以及牽涉到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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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第42名控方證人是完全不可靠的。

控方指控存在許多缺口

“在控方的指控中,也存在許多缺口(multiple gaps),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4200萬令吉是否屬於SRC的資金。”

沙菲宜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轉入納吉帳戶的4200萬令吉,是納吉收取“利益”(gratification)作為2011年8月17日和2012年2月8日在內閣會議參與決策,批準SRC公司貸款的擔保,因為這4200萬令吉是在納吉不知情下轉入他的帳戶。

此前,蘇博雅欣在高庭的審訊中供稱,他和聶法依沙在2014和2015年期間簽署了17份銀行指示信,要求銀行進行SRC公司、其子公司GMSB和其企業社會責任夥伴Ihsan Perdana之間的轉賬。

沙菲宜指出,蘇博雅欣的供詞反反复复,在大選後向反貪會給口供,就簽署文件要求銀行轉賬一事,曾數次修改口供。

錄供反复相互矛盾

他說,蘇博雅欣在簽署SRC公司及其子公司GMSB的銀行交易指示信上,被反貪會錄取口供時,給了5個相互矛盾的口供。

“在2015年12月,蘇博雅欣一開始承認有簽署相關的指示信,但在2018年5月時,卻更改口供,指不曾簽署任何的指示信,而是有其他人偽造他的簽名。”

他指出,蘇博雅欣在2018年8月向反貪會給的口供,也就是在納吉被控後,蘇博雅欣改變立場,即他有簽署相關的指示信。

沒傳召2人出庭供證

此外,沙菲宜指出,志期2014年12月24日和2015年2月5日交易的電子指示信顯示,有關的資金交易是由一個叫“See Yoke Peng”的人所確認,後者是SRC財務部的人員,但控方沒傳召她出庭供證。

他指出,志期2015年2月6日交易的電子指示信顯示,有關的交易是由一名叫“Daniel Lee”的人所確認,後者是時任大馬銀行公關經理,也是沒被傳召上庭供證。

他說,有關銀行的人員證實,在SRC或GMSB的銀行記錄中沒有文件顯示授權See Yoke Peng發出電子指示信或確認有關銀行帳戶的交易。

他指出,第21名控方證人大馬銀行拉惹朱蘭路分行經理烏瑪迪威上庭供證時,接受辯方律師哈威德吉星德盤問有關帳戶持有人授權的程序。

他說,烏瑪迪威證實,帳戶持有者必須發出委任信,才能授權他人管理進行帳戶交易。

“沒有相關的委任信顯示See Yoke Peng 獲授權處理SRC和GMSB的帳戶。”

他說,烏瑪迪威也供稱,SRC或GMSB並沒有強制授權使用電子交易信。

證人沒說資金交易安排下獲準進行

沙菲宜指出,承審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指有關的資金交易是在一些安排下,獲準進行的,但證人並沒這麼說。

他說,無論是第21名控方證人或第39名控方證人(SRC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都沒這麼供稱。

他指出,以上(的陳述)描繪了承審法官的判決。

“承審法官費了很大的功夫利用推測,推斷與猜測去填補控方重要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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