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未成年少女被姦案‧法律界:司法制度不健全須檢討

(檳城2日訊)沙巴一名餐館經理強姦13歲未成年少女後以迎娶對方來脫罪一案引起全民關注,法律界人士認為我國法律及司法制度不夠健全,政府有必要檢討現有法律,加強保護受害者。

檳城研究院週日舉辦“保護我們的孩童:探討法定強姦罪”講座會,沙巴先姦後娶案成為主講者與出席者討論的主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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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選盟2.0前聯合主席拿督安美嘉指出,刑事法典第375條(強姦)與第376條(強姦之處罰)有衝突之處。第375條文闡明,不管對方同不同意,與16歲以下的女性發生性行為都被視為“強姦”,而第376條則闡明在未獲得12歲以下女性同意下與她發生性行為,將被判不少於5年但不超過30年的監禁。

她也提出疑問,若被告與受害者皆16歲,法庭是否也視以法定強姦罪審判這案件?

此外,她認為,我國也應探討戀童癖的問題。據世界衛生組織,若被告與16歲以下受害者的年齡差距是5歲或以上,都被視為戀童癖案件處理。

她說,針對沙巴這宗案件,政府也是時候針對童婚的問題進行全面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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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童婚不只發生在我國,全球各地都發生,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全球每天有3萬9000名未成年女性結婚,而在18歲結婚的女性更有1億5000萬名。”

她認為,針對此述的種種問題,人們有必要扮演各別的角色保護我們的孩子,司法機制則必須帶領國人走向更好的未來。

指強姦罪也應保護男童

講座會出席者之一的PTPL學院刑事法律和證據學講師山瑟星認為,法定強姦罪不應只限於保護女性及女童,也應該包括保護男童。

他說,在法定強姦罪中,將違法者標籤為強姦犯是不正確的,有些男女朋友發生性關係後,男方在事後不應被稱為強姦犯。

他指出,在新加坡,若婦女與一名16歲以下的男性發生性行為,被視為觸犯第376(A)條文,然而我國卻沒有在這方面給予年輕男性保護。

安美嘉及檳州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委員會主席章瑛也贊同山瑟星的說法。

章瑛說,要改善現有法律,每個人都得扮演其角色,不能一味等待政府行動,就如淨選盟運動一樣,只要每個人給予有關單位一些壓力,存有弊病的制度就會改善。

林冠英:應拒以結婚逃刑

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對於沙巴發生先姦後娶事件感到非常不滿。他認為,人們應該拒絕讓強姦者以結婚來逃避刑罰。

他說,過去也曾發生2宗法庭認為涉及未成年強姦者“尚年輕及還有前途”而不必坐牢事件,法官似乎對肇事者的背景和未來更為重視,而忽略了受害者被傷害的嚴重性。

他為該講座主持開幕時說,這已明顯看出我國在處理有關性別和涉及性犯罪的機制上有不足之處。

“其實,每宗案都屬於不同的個案,不能以同一的方法處理,尤其是對性犯罪者。”

他認為,我國有必要全面改革有涉及性犯罪的制度,以便處理有關案件的官員能夠更關切和體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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