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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前首長慕沙申撤46控罪 控辯方2週內答復和陳詞

(吉隆坡28日訊)沙巴前首長丹斯里慕沙阿曼入禀高庭,申請撤銷他面對的46項伐木特許經營權貪污及洗黑錢的控罪,法庭今日決定給予控辯雙方兩週的期限,以提呈答复宣誓書和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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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拿督烏馬賽夫丁副檢察司告訴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尓,申請人慕沙阿曼在2月12日提呈這項申請的理由不成立。

他提及,辯方也於當天提呈另一項申請,即挑戰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82(2)條文,並要求此案轉移到聯邦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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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控方和辯方要求法庭給予兩個星期的限期,以便我們能提呈答复宣誓書,我們也要求多一點時間提呈書面陳詞。

莫哈末加米尓因而同意控辯雙方在2週內提呈答复宣誓書和書面陳詞,並擇定在4月22日和23日聆審慕沙阿曼上述2項申請。

慕沙阿曼的代表律師黃益權(譯音) 要求展延原訂審訊日期(6月8日),直至上述2項申請下判為止。

法庭擇定本案於9月14日至18日、9月21日至24日、10月26日至30日及11月10日至27日審訊。

烏馬賽夫丁在庭外對記者聲稱,辯方挑戰反洗黑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82(2)條文,即賦權外交官發出證書,允許將國外發生的洗錢罪行帶到國內法庭審理。

他表示,控方將傳召50至60名證人出庭供證,多數證人是來自沙巴。

69歲的慕沙阿曼面對30項貪污控罪,他被控身為沙巴州政府代理,即時任沙巴首長兼沙巴基金會信託局主席,收受來自8名伐木特許經營合約持有人總額5010萬美元的賄賂,作為他頒髮沙巴伐木特許經營權予16家公司的酬金。

他被控2004年12月20日至2008年11月6日期間,在香港和新加坡的金融機構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抵觸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1(a)條文(代理人收受賄賂罪),並可在相同法令第16條文下被定罪,若罪成,最高監禁20年,及罰款一萬令吉,或不少於受賄金額的5倍,視何者更高。

據第一及第16項洗錢控狀,慕沙阿曼被控間接涉嫌洗錢活動,即指示67歲的理查伯納斯在新加坡瑞銀銀行(UBS AG Bank),以理查個人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便能收取非法資金。

他也面對交替控狀,即隱瞞擁有上述非法收益。

至於第2至第9控狀,慕沙阿曼被控間接涉嫌洗錢活動,即通過理查的名義收受來自數人總額3784萬5491美元的非法資金。

第10項控狀則指控慕沙阿曼收受250萬新元的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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