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沒舉報執法人員索賄 商人判罰款1萬

(沙亞南8日訊)38歲巫裔商人再迪(又稱拿督阿迪)在3年前遭一名執法人員索賄,因沒及時舉報,今日在沙亞南地庭遭判處罰款最高1萬令吉。

地庭法官羅茲拉沙烈說,若被告無法償還上述罰款,則需以4個月的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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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所指,再迪於2019年7月期間,於八打靈蒲種一間酒店內,遭一名執法人員索賄每月繳付11萬令吉,作為不取締他和上級的不法生意包括賭博勾當等條件。

他因沒合理解釋,當時為何不馬上向警方或反貪會舉報此事遭對付。

他是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25(3)條文下被控,並可在相同法令25(4)條文下被懲處。一旦入罪,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令吉、不超過2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法官提醒遭索賄須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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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迪的代表律師依法代他向法官求情提到,希望法庭可宣判罰款了事。

他聲稱,被告的妻子剛生完第5名小孩,目前仍在坐月期間,而且他們還要照顧74歲的老父,被告已十分懊悔而認罪,並承諾不會再犯。

此案主控官法里副檢察司表示,被告應當知曉,遭索賄須立刻舉報,懇請法官宣判此案時,以大眾利益為主。

法官羅茲拉在宣判前,也提醒被告指遭到索賄不舉報是嚴重的錯誤;只有及時舉報索賄行為,才可遏制貪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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