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法定註冊被拒領 寡婦訴訟4年獲亡夫社險

來自吉隆坡甲洞的藍群娣(54歲)的丈夫廖庭祥生前是建築工人,2016年在建築工地因心髒病猝發逝世,留下她獨力撫養4名孩子(3男1女)。
她表示,由於她只是一名洗碗工人,收入微薄,丈夫去世後家境頓時陷入困境,在親友勸解下決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申領丈夫的保險賠償金。
然而,她說,社險機構援引《1969年僱員社會保障法令》第2(3)條文,指她與丈夫從未註冊結婚,而不批準她的申請,後來她在親友鼓勵下,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上訴。
她今日在大馬社會主義黨協助下召開記者會,不諳國語的她通該黨全國財政蘇淑樺翻譯,向記者公開她鍥而不舍追討的過程,出席者包括大馬律師公會法律援助中心的無償律師瑪妮瑪凱萊。
瑪妮瑪凱萊指出,藍群娣一案將成為我國司法的一項重大指標,相信還有許多類似的個案並未為人所知,藍群娣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社險機構兩度上訴
她說,過程中司法當局兩度判藍群娣勝訴,社險機構兩度上訴,最終法官基於人道考量,駁回社險機構的上訴。
她稱,藍群娣在2016年1月將案件帶上社險機構上訴局,仲裁結果是藍女士在1969年僱員社會保障法第2(3)條文下,“寡婦”身份的定義包含在內,因此有權追討丈夫的保險賠償金。
“社險機構不滿判決上訴到高庭,高庭在2017年5月駁回上訴,判社險機構必須支付5000令吉給藍女士。”
她補充,社險機構依然不服判決,於2018年5月向上訴庭上訴。
瑪妮瑪凱萊表示,這是我國史上首宗以《1969年僱員社會保障法令》作為辯護而贏得官司的案例。
她指出,雖然社險機構代表律師試圖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對合法夫妻的定義,來否決藍群娣的身份,可是,1969年僱員社會保障法令中,只闡明寡婦有權獲得丈夫的保險賠償金,卻沒有明確說明所謂的寡婦是否一定要有婚姻註冊證明。
她強調,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令,不應該將婚姻法的定義,加入社會保險法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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