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包先生

沒房屋租賃特定法令 解決租屋糾紛看租約

個案1

Advertisement

沒房屋租賃特定法令 解決租屋糾紛看租約

(檳城16日訊)因工作關係而長期在外國生活的王先生,把位於檳城喬治市的公寓單位出租。本來他以為租客是自己居住,但最近卻意外發現該租客將單位轉租外勞,由於不清楚相關外勞的背景,因此擔心屋子被用來作為非法活動場所。

ADVERTISEMENT

租客未經屋主同意而擅自將屋子轉租二房東,屋主如何保護本身權益?執業律師林文明說,我國沒有特定法令是針對房屋租賃事項,因此屋主與租客之間發生糾紛,就要看當初雙方所簽署的房屋租約來定奪。

租客轉租外勞 可報警備案

林文明說,一般房屋租約都有列明條款,如相關單位僅是作為住宅用途、不可轉租及不可在單位內進行非法活動等,若屋主能證明該租客違反租約任何條款,屋主有權終止與租客的合約,並要求住在屋內的人搬離。

由於王先生擔心住在該單位內的是非法外勞,林文明建議王先生向警方備案,指其出租的單位遭租客轉租,避免執法單位突擊檢查時,屋主被牽連。

“如果王先生不想繼續租給該租客,可向法庭申請包空交屋(Vacant Possession),不過他需先向租客發出終止通告信(termination notice),指該租客沒有遵守租約,所以要終止租約,並給予期限讓租客搬離。”

“如果租客有欠下租金,王先生可依據1951年動產扣押法令(Distress Act 1591)向法庭提出申請,向拖欠租金的租戶追討不超過12個月的租金。”

個案1

拍攝警員執法遭扣押  可到公共投訴局求助

住在檳島西南縣的連先生因拍攝警方的執法過程而遭警員強制帶回警局,執業律師林文明說,我國沒有任何法令列明民眾拍攝執法人員屬於犯法行為,不過在拍攝過程中,民眾不可存有任何挑釁公務員的行為,否則執法人員有權扣押。

不可挑釁公務員

連先生說,此事發生在峇央峇魯的瑪央巴錫第三條路(Jalan Mayang Pasir 3),該區沒有任何告示牌闡明不可停車,因此發現警員執法時便用手機拍攝作為記錄。

“該警員發現我拍攝後上前阻止我,我告訴對方內政部長曾說民眾拍攝警方取締過程並不違法,這是民眾監督警員執行任務的方法之一,可是該警員仍將我帶返警局。”

連先生說,對方知道他是一名聽覺障礙者後,還在警局欺負及恐嚇他。

他說曾多次尋找州議員及其他非政府單位協助,可是都沒有下文,因此向《光明包先生》求助。

林文明說,根據刑事程序法典及刑事法典,有明確列明可被逮捕的罪行(seizable offence)及不可逮捕罪行(non seizable offence)。

他舉例說,不可逮捕罪行包括司機沒有系安全帶駕駛或超速駕駛等,觸犯相關法令者會接獲罰單;而可被逮捕的罪行好比打搶及掠奪等,不過就算是可被逮捕的罪行,警方也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能捉人。

針對連先生的個案,林文明覺得相關警員存有不恰當的做法,因此他建議連先生到光大行政中心第44樓的公共投訴局求助,也可以致電聯絡相關部門04-2636893。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