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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出示3年收入財報 前董事須繳23萬罰金

(加影10日訊)一家顧問公司前董事無法出示3個估稅年的個人收入財報,罪名成立,遭推事庭宣判罰款8000令吉,及必須繳納22萬9926令吉36仙的罰金。

推事聶西蒂說,如果被告諾法麗扎無法繳付罰金,則必須以4個月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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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馬新社,諾法麗扎無法交出上述估稅年的收入財報,即高達47萬6975令吉收入總額,此收入水平足以被徵7萬6642令吉12仙的所得稅。

根據控狀,諾法麗扎必須按照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77(1)(b)以BE表格方式向內陸稅收局呈報個人收入,涵蓋2017至2019年3個估稅年;由於無法這麼做而抵觸該法令條文。

“一旦罪成,在相同法令下第112(1A)條文下,諾法麗扎將被判2萬令吉的最高罰款,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及必須根據需償還稅收款額的3倍繳付罰金。”

諾法麗扎向推事求情時說,她如今是一名沒有收入的家庭主婦,必須依賴丈夫生活,希望推事能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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