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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准證擁大量煙花爆竹 華裔商人認罪罰款5000

(加央24日訊)一名華裔商人在沒有准證下,擁有1715盒共36种類煙花及爆竹,今日被控上加央第二推事庭,並在認罪後被判罰款5000令吉,或以7個月監禁替代。

55歲被告林添福(譯音)是被控於今年3月21日下午5時,在加央打石山路一間建筑被發現沒有准證下,擁有36种煙花及爆竹,而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207法令)第8條文,罪成可面對最高1萬令吉罰款或不超過7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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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庭途中全程捂臉避開媒体。

被告代表律師進行訴求時向法庭表示,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需要承擔家中妻子及2名尚在求學的生活負擔,并且還要照顧家中父母,特別是每周都要載送父親前往洗腎中心治療腎病,因此要求庭方判以最輕刑罰。

此案副副檢察司為東姑魯凱雅,大馬法援基金會律師莫哈末哈比斯代表被告辯護,第二推事則是安娜羅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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