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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案上訴申請 擇定829進行案件管理

(布城28日訊)上訴庭今日擇定8月29日,針對沈可婷就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的上訴申請,進一步進行案件管理,以等待取得此前的上訴記錄。

上訴庭高級助理主簿官陳採蔚(譯音)是在今早以視頻會議軟件Zoom為沈可婷提出的上訴申請,進行案件管理後,擇定上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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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是此案的上訴人;答辯人則是控方。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在案件管理後,接受媒體詢問時證實上述的案件管理日,目前尚未擇定聆審日。

他也說,沈可婷無需出席今日的案件管理。

此上訴案在今年5月11日首次進行案件管理。法庭當天被告知,斯里南已被任命為此上訴案的首席律師,哈威德吉星則是協理律師,在此上訴案代表沈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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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威德吉星當時也告訴法庭,此前新山高庭在2021年2月18日推翻推事庭的裁決,裁定沈可婷表罪成立的聆審記錄,以及其他在高庭階段的相關文件,將會是此次上訴案所會採用的部分文件。

他解釋,這是因為上訴庭需鑒定新山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的問題。

上訴庭副主簿官莫哈末凱里當天指示律師團致函給新山高庭,以申請取得相關的文件。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今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兩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判處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須坐牢6年和罰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畢後,吊銷駕照3年。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當時在阿布峇卡宣判後,曾要求讓沈可婷暫緩執行刑罰及保外,以提出上訴,但不獲批準。沈可婷需即時入獄服刑,直至上訴獲批準。

以拿督拉威德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今年4月18日一致裁決,批準發出上訴準令予沈可婷,以針對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另二司為拿督李興昌(譯音)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

上訴庭三司也批準沈可婷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申請,沈可婷目前是以1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

根據控狀,沈可婷被控於2017年2月18日大約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身為車牌號為“JQB 9984”的轎車司機,在顧及一切關於路況的所有事項後(包括有關路段的類型、情況和大小),以魯莽或危險的方式駕駛,導致8名腳車騎士死亡。她因而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因魯莽或危險駕駛而導致他人死亡)。

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但不超過1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5000令吉但不超過2萬令吉。

上述8名死者分別是莫哈末阿茲烈、莫哈末沙魯、莫哈末菲道斯、法勿占、莫哈末阿哈、莫哈末哈利都、莫哈末沙魯尼占以及海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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