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即時國內

沈可婷上訴案 展延411日續審

(布城31日訊)高庭之前裁定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沈可婷上訴案今日開審,上訴方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說,沈可婷的控狀是有缺陷的,導致沈可婷在審訊的過程中面對偏頗的情況,存有司法不公的問題。

他在陳詞時說,此案在控方舉證階段和自辯階段存有嚴重偏見和誤導其當事人的情況,因此認為在有關控狀下定罪的案件應該被撤銷。

Advertisement

他指出,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有3個不同的“分支”,即魯莽駕駛、超速駕駛和危險駕駛。

他說,控方在沈可婷的控狀卻把“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混為一談,出現了數罪並訴(Duplicity)的性質,控方把不同的罪行歸為同一項控罪,這對上訴人不公,是有誤的。

他也說,案件在推事庭審理時,控方舉證階段專注在魯莽駕駛,但在一度上訴的高庭法官面前,控方的立場卻轉為專注在危險駕駛。

律師團隊陪同下抵達布城司法宮

ADVERTISEMENT

沈可婷今早上約7時50分左右,在鄭寶德律師團隊和家人的陪同下抵達布城司法宮,接著進入第五上訴庭聆聽審訊。案件隨後與於早上約9時37分開審,坐在被告欄的沈可婷神情全程表現冷靜,沒有發言。

以鄭寶德為首的上訴方律師團隊,成員也包括協理律師哈威德吉星,以及法依查和哈維德爾等。

此外,哈德威吉星主張,“魯莽駕駛”和“危險駕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罪行,而危險駕駛其中一個特徵是需要證明被告當時超速。

他也說,承審第一次上訴的高庭法官莎娜茲在作出上訴人表罪成立的裁決前,並沒有考量上訴人在控方舉證階段提出的抗辯理據,以主觀想法來推翻推事庭的無罪判決,這是有誤的。

“高庭法官沒有接納大馬道路安全研究院(MIROS)、電腦驗車中心(Puspakom)和檢驗報告的證據,就認為上訴人是超速,這也是有誤的。”

案展4月11日續審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此外,由於控方需要耗時2小時進行口頭陳詞,時間有限的情況下,上訴庭三司另擇續審日期,案展4月11日。

在上訴方完成約1小時的陳詞後,答辯方控方接著進行口頭陳詞,提出各自論述反駁上訴方。

東姑阿米爾扎基副檢察司在進入陳詞階段不久後,承審法官詢問控方需要耗時多久時間陳詞,東姑阿米爾扎基回應2小時。

上訴庭三司與庭內雙方律師討論後,退庭後轉述上訴庭副主簿官,案件擇定於4月11日早上9時續審。

承審沈可婷上訴案件的上訴庭三司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為首;另兩司為拿督哈希韓扎和拿督阿茲曼阿都拉。

 

 

標籤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