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煙花製11炸彈 去年控置彈 慣犯又落網

(威南5日訊)煙花成了土製炸彈原料,一名華裔男子去年因置彈被控,庭案審訊期間又被警方搜出4枚殺傷力達30平方米的土製炸彈,另有7枚在“製造”中,警方即時逮捕他,以免造成社會不安。

威南警方在本月4日下午1時接獲情報,前往該男子位於打昔珍珠城的住處展開掃毒行動時,揭發對方自製炸彈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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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彈是成品7製造中

威南警區主任旺哈山警監今早在記者會上指出,警方肅毒組帶隊前往相關地點突擊時,不僅發現毒品,也發現4枚已完成的土製炸彈,另有7枚在“製造”中。警方馬上將該名男子逮捕歸案,同時搜獲價值約600令吉毒品,包括1包透明塑料袋裝著4.02克疑是冰毒的物品,以及11顆疑是搖頭丸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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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該名男子租借相關單位約1個月,警方在行動中也發現嫌犯在家中利用8寸長、直徑2寸的PVC水管,以煙花原料改造成土製炸彈。

“我們將類似物品稱為簡易爆炸裝置(IED),據了解,有關裝置的殺傷力達30平方米,投入人群中足以致死,目前4枚已完成的裝置已送往警方科學試驗室檢驗。”

起獲冰毒搖頭丸等

他告知,43歲嫌犯是本地人,已婚並育有3名子女,尿檢呈陽性,有7宗涉及毒品和刑事罪的案底,目前正因涉及賭博機事件而被限制居留馬六甲野新2年,同時提及嫌犯也涉及去年爪夷橫街出現4枚土製炸彈一案。

警方相信所搜獲的毒品均是嫌犯自用,至於制彈的動機是否與私會黨或阿隆追債有關,則需要進一步調查和證實。

針對毒品案件,警方援引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和15(1)(a)條文調查。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者將被監禁不超過5年、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而牴觸15(1)(a)條文則將面對監禁最高2年、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至於存有土製炸彈,警方則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8條文查案,一旦罪成,將被判最高7年監禁、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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